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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52918282716
项目名称:
蒙元时期的蒙古社会阶级关系和剥削形式
项目备注:
 
    项 目 说 明

                    蒙元时期的蒙古社会阶级关系和剥削形式
                                      乌日陶克套胡 (内蒙古师范大学 教授)

(一)、蒙元时期的阶级关系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讲到:“新的事实迫使人们对以往的全部历史作出一番新的研究,结果发现,以往的一切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这里讲的全部历史是指成文史。我们研究蒙古族经济,就要分析各个时代蒙古族社会中的阶级构成和阶级关系。蒙古族形成之后,便建立了蒙古汗国。从蒙古汗国建立到北元的消亡这一历史时期,蒙古社会基本处于封建领主制阶段。

    蒙古族所建立的封建领主制的领主有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一是以合汗(皇帝)为核心的成吉思汗的黄金家族。合罕——“蒙古语,汉译‘皇帝’。鲜卑语有‘可罕’,柔然、突厥、回纥、契丹沿用之,称国主曰‘可汗’。蒙古建国后,第二代君主窝阔台(元太宗)称可罕,即可汗。元代文献中的‘合罕皇帝’为元太宗的专称” 。牧场是游牧经济基本的生产资料,蒙古汗国的土地归以成吉思汗和诸子为核心的黄金家族所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封建领主阶级的总代表——成吉思汗。成吉思汗分封了88个千户长,委派千户长直接管辖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居民。其中首先考虑到的当然是自己的亲属,即为他的母亲、弟弟、儿子划分了封地。据《蒙古秘史》记载:成吉思汗在确定四子中谁为汗位的讨论中,术赤说:“察阿歹已经说过,察阿歹我们两个人愿并行效力。我们推斡歌歹吧!”成吉思汗降圣旨说:“何必并行!大地辽阔,江河众多,叫你们分领封地;镇守各邦。” 后来成吉思汗对他们确实采取了分封制度。具体说“成吉思汗曾以地分封诸子及诸亲属。长子术赤封地在咸海之北,西抵撒哈辛、不里阿耳两部边界。……察合台之封地东起畏兀儿之地及海押立,西抵只浑河两岸。窝阔台之封地在叶密立河一带。拖雷则承袭其父所保有哈刺和林诸山与斡难河源之故地。” 对此,多桑用民俗学的原理解释说:“此种承袭方法,盖适应突厥鞑靼民族之旧俗也。依俗诸子之成年者,家长以什物畜群付之,俾其能离父居而自立,父居所余之物一概留给嫡妻所生之幼子,即所谓斡赤斤者是也” 。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更重要的是,成吉思汗一方面为了避免黄金家族内部争夺政权的斗争;另一方面为了长期统治新占领的地区,扩大草场的需要。实际上,根本原因就是扩大草场,满足日益增长的游牧经济的内在需要。牲畜数量增多必然要求草场面积的扩大。这就是成吉思汗分给诸子的“分子”(指“忽必”),即汉文史料所说的“农土”或“兀鲁思”。当时到蒙古的西方游者惊讶地写道:“鞑靼皇帝对于每一个人具有一种惊人的权利”。“一切东西都掌握在皇帝手中,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因为,没有一个人胆敢说是我的或者他的,而且任何东西都是属于皇帝的;这就是说,货物、人、牲畜等等” 。

    二是以建国功臣为代表的贵族——那可儿,包括后妃、驸马、功臣。汗对官僚阶层授予了土地所有权。他们当中也有其他民族的官员,如耶律楚材奏言:“地税、商税、酒醋、盐铁、山泽之利,周岁可得银五十万两,捐八万匹,粟四十万石。太宗接受耶律楚材的建议,设立燕京、宣德、京西。太原、平阳、真定、东平、北京、平州、济南十路征课税所,开始课税。太宗二年(1230),各路所贡课额银币及仓廪物斛文薄,悉符元奏之数。”太宗高兴地对耶律楚材说:“卿不离朕左右,何使钱币流入如此”,即日命他做中书令 。在蒙古汗国时期,分封给功臣的土地称为“恩赐”(“莎余儿合勒”)。关于“莎余儿合勒”,成吉思汗分封的88个千户中除了黄金家族成员以外,主要就是贵族——那可儿集团。另外,据《蒙古族通史》分析,窝阔台汗赏赐给黄金家族和功臣的民户和土地,“仅1236年赏赐的中原诸州民户,总数达七十六万余户” 。

    三是各种文武官员组成的长官。他们主要有百户长、护卫(怯薛)长等官员组成。他们通过自己的能力可以得到皇帝的奖赏——赐地或直接剥夺牧民的剩余劳动。 

    四是答剌罕。答剌罕——“蒙、元特权封号,源于突厥语,义为‘自在’。元太祖封授予已有功者为答剌罕,许九次犯罪不罚,自由选择牧地,战争俘获及猎物尽为己有,并给予某些礼仪优遇。此号可世袭,享有特权,免除一般封臣服役义务。元代,某些蒙古、色目权贵族得此封号” 。

    蒙古帝国时期的被统治阶级主要有以下几个:其一是本民族的农奴——牧奴。其二被征服民族的战俘。其三是招聘来的能工巧匠。“生产的增加使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须的产品。……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向往的事情了。战争提供了新的劳动力:俘虏被变成了奴隶”。

    蒙古帝国的被剥削阶级是以庶民(合剌抽)为多数的本民族牧民和广大的被征服国家和民族的劳动者。人的劳动力能创造并超出维持他们费用的劳动成果时,劳动力则非常有用。随着蒙古帝国的建立与扩张,经营游牧经济的土地——草场逐渐扩大,为生产力的发展和牲畜的繁殖创造了条件。牲畜的大量繁殖,需要更多的人来看管。当时,因蒙古族成年男性更多的是履行兵役,故经营游牧经济主要是妇女或战俘。在蒙古帝国时期,被剥削的阶级当中,除了本民族的劳动人民以外,也有很多被征服民族和国家的人民。其中,有手工业者、农耕者、放牧者。

    蒙元时期的被统治阶级主要是中原地区的农民和蒙古地区的牧民以及被征服民族和国家的劳动者。蒙古帝国时期的合剌出、孛斡勒和驱口阶层。

    蒙元时期的被剥削阶级主要是哈剌出(牧奴),哈剌出(牧奴)主要以合剌出、孛斡勒和驱口构成。蒙古族氏族时期的合剌出与孛斡勒在蒙元时期以哈剌出(牧奴)的身份延续下来。

    合剌出(合剌抽)——“蒙古语,意为‘黒民’、‘贱民’。对‘汗’、对‘有根脚的’(门第高贵者)而言,指蒙古贵族属下的牧民。他们对贵族和领主有隶属关系,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合剌出,汉文有时写“哈剌抽”,是蒙古游牧民的基础群众、游牧经济的主要生产者。他们有少量的牲畜和财产,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处于被剥削地位,平时为主人役使,战争时期,自备马匹、武器和食物,随主人或官人(那颜)参战。

    孛斡勒即奴隶――是官人(那颜)的隶属人口。“辽、金、蒙、元时期蒙古社会中的一种隶属人口。部落战争中,战败者一方的人口被掳来分给战胜者各个家庭,作孛斡勒,隶属于各个父权家长。所以又称为‘门限的奴婢’、‘门的梯己奴婢’。这种身份世代相传。孛斡勒有家室妻孥,也有少量的财产,为主人放牧畜群,随主人参加围猎,并从事各种家内服役。战时随主人参军征战。在当时的蒙古社会中,被看成主人家庭中的低等成员,故常称为‘弟’。学术界对孛斡勒的性质看法不一,有的认为是农奴式的隶属人口,有的认为是家庭奴隶,也有的认为是游牧社会的生产奴隶。” 他们的生活状况尽管恶劣,但总还是有保障的。需要时,他们甚至可以与家庭其他男性成员一起构成汗国的军事力量,在抵抗敌人或争夺政权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中一些佼佼者还有可能被任用为统领人物。蒙古人所称的孛斡勒,实际上就是农奴——即牧奴的性质,我们不能把他等同为西欧奴隶制时期的奴隶。古罗马和希腊的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而已,他们没有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但蒙古人所称谓的孛斡勒虽隶属于那颜(主人),但他们有自己的家庭也有少量私有牲畜和其它财产,并且依据他们的才能和贡献可晋升为贵族。如木华黎、者勒篾等都是以前的孛斡勒晋升为成吉思汗的伴当(那可儿),即进入蒙古贵族阶层。杰出的蒙古学家博•雅•符拉基米尔佐夫指出:“不是奴隶,他们保有自己的财产,享有一定的个人自由,他们的劳动成果并非全部归他们的人。” 

    驱口――是元代的一个特殊阶层。驱口相似于奴婢。意即被俘获驱使之人,主要来源于大蒙古国时期战争俘虏,子孙相袭,世代为主人服务。驱口在元代属于贱民,地位低下,他们作为主人的财产的一部分,与钱、物相同,可以任意转卖,大都等地曾为此专设人市。驱口本人及其子女的婚配,皆有主人做主。驱口有一部分被主人用于家内服役和手工业劳动,但也有很多人从事农业生产。主人对他们采取“遂责其租赋”的剥削方法。驱口地位虽然低下,但一般仍有自己的财产。驱口主要存在于北方 。

    怯怜口――元代的特殊的阶层。它既不是剥削阶级,又不是被剥削阶级,而是一个独特的阶层,这就是怯怜口。它不是一个阶级,其中包括官宦、卫士、富人和更多的穷苦劳动者。怯怜口指蒙古和元朝皇室、诸王、贵族的私属人口。元代徐元瑞《习吏幼学指南》说:“怯怜口,谓自家人也”。最初,怯怜口是草原部落贵族的僮仆。随着蒙古的兴起和元朝的建立,皇室、诸王、贵族通过虏获、分封、招收、影占等办法,占有一大批户,特别是各种工匠,作为私属人户,称之为怯怜口。一般情况下,这些怯怜口不承担国家赋役,专为领主服役,大都从事手工制作和农耕、放牧,也有人作怯薛、校尉、鹰房捕猎户。在元代,怯怜口实际上成了一种户籍名色,即不直接受国家控制的私属人口 。

(二)、蒙元时期蒙古社会的剥削形式。
    剥削阶级通过税收、劳役、实物地租来剥削劳动者。窝阔台统治时期,制定的牧业税制规定:“百姓羊群里,可每年只出一个二岁羯羊做羊汤,每一百羊内,可只出一个羊,接济本部之穷乏者。” 这就是依据当时蒙古游牧经济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税收标准。除此之外,也有很多其它差发。所谓差发“就是蒙古官吏(那颜)征调属下牧民服各种无偿的劳役,是征调摊派各种赋役的统称。” 据《蒙古秘史》记载:“诸王驸马等聚会时。每每于百姓处科敛不便当。可教千户每。每年出骡马并牧挤的人。其人马以时常川交替。” 汉文史料里也有类似的记载。如“其赋敛,谓之差发,赖马而乳,须羊而食,皆视民户畜牧之多寡而征之,犹汉法之上供也。”“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各有疆界,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盖鞑人分管草地,各出差发,贵贱无有一人得免者。”

    服役驿站。蒙古汗国建立驿站,联络各方,沟通东西方世界。但是,服驿站的任务最后都在哈剌出(牧奴)群众身上,他们准备马匹、马鞍、饮食、赋役各驿站。“如今可教各千户每出人马。立定站赤。”“每一站设马夫二十人。内铺马。并使臣的廪给羊马及车辆牛只。定将则例去。如有短少者。家财一半没官。” 

    服兵役。自8 —9世纪以来,蒙古各部落之间和周围国家民族之间进行了诸多战争,使整个蒙古处于“星光照耀的天空旋转,诸国造反,寝不安席,互相抢掠劫掠,草海所覆的大地翻腾,全国丧乱,卧难安衽,彼此攻杀挞伐” 的岁月里,整个蒙古人处于“上马则备战士,下马由屯聚牧养”的兵民合一状态。因此,服兵役是当时蒙古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元史》卷九八记载:“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蒙古内部各部落之间的战争和蒙古远征战争,使大量的男子劳动力投入无休止的战争,不但给被征服民族和人民带来了无限的痛苦和灾难,而且也给本民族劳动者带来了巨大的兵役负担,阻碍了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提高和财富的积累。

   成吉思汗在建立大蒙古国的过程中,虽然将大漠南北的游牧民族凝聚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和国家,但经过七十多年的大规模的对外扩张战争,对外输出了大量人口,这对刚刚形成的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大量蒙古人离开故乡,分布到蒙古高原以外广阔的地域内,他们或南下进入中原地区,或西征到欧洲和中亚各国,其中部分人死于战争,大部分都留戍在当地。那些留居中原和诸汗国境内的蒙古族后裔大都融合在当地其他民族之中。与此相反,又有大量被征服地区的外族人口陆续进入蒙古地区,后来逐渐融合到蒙古民族之中。蒙古贵族不断将外族劳动力,包括能工巧匠、农民和从事畜牧业的劳动者强迫迁入蒙古地区,进行生产性劳动,剥削他们的劳动。就像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数,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后者决定于自耕农的人数。”

   元代的剥削方式来说,在宗朝剥削方式的基础上,也有了自己的新内容。就赋税制度而言,元代的赋税制度南北相异,北方主要是税粮科差。北方征收的税粮分为地税和丁税两种。北方征税的主要对象是北方农民。地税是白地每亩三升,水地每亩五升。以后一律改为每亩输三升。丁税每丁二石 。南方基本是采取了宗朝的办法。

    就元代蒙古地区的剥削方式而言,主要是通过赋税和徭役。在蒙古地区,牧民交纳的赋税,汉语称为“抽分”或“税敛”,蒙古语称为“忽卜赤儿”。蒙古各万户、千户合纳差发,羊马抽分,由宣徽院掌管。延佑二年(1315年)规定:“抽分头匹羊口,此前是宣徽院管来,如今迤北蒙古百姓每,各千户并各处口子里,交他每委人抽分者,城子里交本处官司就便提调抽分者。” 千户制度是蒙古族统治者所设的一种经济、政治、军事一体化的基层单位。税收工作主要由千户长负责,收集后往宣徽院缴纳。元代蒙古牧奴承担的兵役和站役统称为徭役。“所谓劳役是指附庸为首领收获庄稼和帮他建筑城堡或要塞的劳务;另外还有注明,可以要求附庸跟首领出征以代替劳役。” 蒙古牧民所承担的徭役体现在站役和兵役上。这也是蒙古游牧民族的徭役所具有的特点。元代的驿站是相当发达的。陆站一般用马、牛、驴、驼、车、轿等交通工具。这些工具一般都由承担站役的各族劳动者自备,而且对于过往的使臣、诸王贵族,各有廪给,驿马、汤羊、乳马、挽牛、驮车等供应。据马可•波罗的记载:“此种驿站中备马,每站有多至四百匹者。有若干站仅备二百匹,视各站之需要而为增减。盖大汗常欲站中存有余马若干,以备其所遣使臣不时之用。应知诸道之上,每二十五哩或三十哩,必有此种驿站一所……此种驿站备马逾三十万匹,特供大汗使臣之用,驿邸逾万所,供应如上述之富饶。” 驿站的主要交通工具是马。蒙古牧民自己携带马匹、饮食等服站役。李干依据《元史•兵志》统计,全国共有站赤1383处,其中马站913处 。另外,据《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的统计“忽必烈统治的后期,中国已有1400个驿站,共配备5万匹马、1400头牛、6700匹骡、4000辆货车,近6000条船,200多条狗。” 这些驿站中各个民族的民户都履行站役,其中作为统治民族的蒙古族民户承担更多的站役。元代凡朝廷官员往返岭北,诸王、公主、驸马、千户等到大都朝会或遣使奏事,以及运送官物,都有驿道行走。这些站役加重了蒙古牧民的经济负担,出现了“鬻其妻子以应站” 的局面。

    蒙古族形成以来,屡经大规模的战争,在这些各种战争中不知牺牲了多少被征服民族的生命,毁坏了多少财产。同时,这些战争也使蒙古族牧民付出了生命与财产的巨大代价。各种征伐战争中,元政府下令从各千户签发兵员。因史料的短缺,我们无法详细推算当时有多少蒙古人当兵,又有多少个蒙古士兵死于征服战争。只能知其概况,据史料记载:“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佥为兵。” 后来征兵人数有一定的变动。如至元四年规定,每户二丁、三丁者出一人,四丁、五丁者出二人,六丁、七丁者出三人。至元十九年又规定,“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兵。” 从这些规定能够窥见,当时蒙古族的征兵比例是惊人的。被征的士兵往往调戍远方重镇或参加征服战争。尤其是蒙古诸王之间的混战中,牺牲者绝大多数是蒙古士兵。如忽必烈与阿里不哥之间争罕位的战争、海都联合察合台、窝阔太、钦察三汗国与忽必烈进行大规模战争中夺走了多少个蒙古士兵的性命,现无法统计。所属诸王和千户统领出征,马匹、兵械、衣服、杂器等都有被签发户自备。为了履行兵役就得卖掉自己的牲畜等财产、有的甚至卖妻鬻子,方能装备鞍马和军用必需品 。

    蒙古贵族以及领主利用掌握政权的优势,利用经济的和超经济的巧取豪夺,对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族劳动力进行公开或隐蔽的掠夺,使各族人民的经济负担加剧,处于“吾血肉不堪以充赋税,吾老幼不足供赁佣。与其闭口而死,曷若苟延岁月以逃” 的悲惨局面。

    各种服役,使部分蒙古牧民无法正常生产和生活。如至元二年(1265年),查核兀鲁带民户,贫无孳畜者达三万七千户。《元史•文宗纪》记载,天历二年(1329年),汪古部主赵王马札罕部有民五万五千余口不能存活。尤其是遇到天灾人祸,更是流离失所。如延佑年间岭北雪厚达丈余,贫苦牧民只得卖妻、儿换取粮食以求生存,甚至出现了人相食的现象。为此,政府暂立宗仁卫,所收蒙古饥民之子女有三千。有的蒙古子女被鬻为回回、汉人的奴婢。可见,普通蒙古牧民和其他各族人民一样处于被剥削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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