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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3251538416
项目名称:
草原政治文化对中华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作用 (潘照东研究员)
项目备注:
 
    项 目 说 明


  
草原政治文化对中华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作用


潘照东(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摘 要:中华民族的政治历史是由农耕民族、草原民族和山林民族共同创造的。毡帐之民的诸多政权在中国历史上对政治王朝更替、古代法制建设和维护祖国统一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作者认为草原政权往往采取因地制宜的政治体制和因俗而治的施政方针,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实现了中华文明的“聚合 — 扩散 — 再聚合 — 再扩散”的发展规律。
关键词:草原政治文化 历史作用 政权特色

  政治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集中表现。在中华文明形成、发展的历程中,草原文化既是主要的源泉与组成部分,也为中华政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贡献。然而,长期以来,封建正统观念将草原政治文化排斥在中华政治文明之外,造成了许多成见、偏见、谬见,对全面、准确、科学地认识中华政治文明的发展及其规律,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在这方面拨乱反正、正本流源,科学、正确地认识草原文化对中华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作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一、草原政治文化是中华政治文明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对于存在不存在草原文化,草原文化在中华文明中居于什么地位,历来存在严重的偏见和歧视。受封建正统思想的影响,历代统治者长期以来视少数民族为“夷”、“蛮”、“狄”、“胡”、“戎”等,甚至不当人看,认为北方少数民族如兽、如犬、如虫。
  诸如:
  “鬼方”——谓其非人而类鬼。
  “猃狁”、“北狄”、“西狄”、“赤狄”、“戎狄”——皆从犬旁,谓其状如犬类;
  “犬戎”——更是赤裸裸地直呼为“犬”;
  “蛮”、“蠕蠕”(丁零、高车、柔然、敕勒等族,亦作蠕、芮芮、茹茹)——说是其人“无知,状类于虫,故改其号为蠕蠕”。同是出身草原世族的鲜卑人、北魏世祖拓跋焘尚如此贱视同类,以正统自居的农耕文化代表就更可想而知了;
  “匈奴”-—匈同凶,凶恶、凶暴之谓也;奴,奴隶、奴仆、奴婢之谓也;匈奴则是凶恶、凶暴的奴隶、奴仆之称谓;
  “鲜卑”——卑为卑下、卑小、或同婢,奴婢、婢女之谓也……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对其人、其族如此鄙薄贱视,对其政权及其文化自然也要视为异端,斥为“非我族类”,大加排斥挞伐。
  受封建正统思想的影响,封建史家大多将草原民族建立的政权摈弃在中华政治文明之外。这种思想对社会大众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是形成民族隔阂、民族歧视的重要思想基础。例如,辛亥革命时革命党人以“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作为号召,就表现出这种历史的局限性。即使是在当代,这种传统的偏见、谬见仍不乏见。在一些学术论著、文艺作品中,将草原民族视为“异族”,大肆渲染其“落后”、“野蛮”,将其南下说成是“侵略”,将其政权定位为“敌国”的言论屡见不鲜。
  客观、历史地分析、认识问题,就会清晰地看到:自古以来,草原民族(即所谓“鞑虏”)就不是游离于中华民族大家庭之外,而是作为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的。例如:龙是中华民族的图腾,中华民族号称“龙的传人”。龙图腾、龙文化是草原民族与中原民族、草原文化与中原文化结合的重要环节与纽带。长期以来,人们一般都知道龙是汉族的图腾,龙文化是中原文化的重要内容,而不知道草原民族也是龙的传人。事实上,龙文化的发祥地在内蒙古赤峰地区,匈奴单于的牙帐称为“龙城”、“龙庭”,史称匈奴人“五月,大会茏城,祭其先、天地、鬼神”;“西方胡皆事龙神,故名大会处为龙城”(2)。《后汉书》亦云,“匈奴俗,岁有三龙祠,祭天神”。契丹人建立的辽朝,女真人建立的金朝,首都均称为“黄龙府”;满清入关、鼎定中原打的也是“青龙族”,说明马背民族也同样是“龙的传人”,也以龙图腾为信仰。
  黄帝是中华民族一致认同的“人文初祖”,中华民族以“炎黄子孙”而自奉。考诸史籍,不仅华夏——汉族的信仰是这样,许多草原民族也是这样。据史书记载,匈奴人“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曰谆维。”(3)北狄是黄帝之子始均所生(4),而东胡是北狄之别名,自然也列入黄帝后人之列。拓跋鲜卑则自认是黄帝少子昌意“受封北土,国有大鲜卑山,因以为号”(5)。
  匈奴人刘渊建立的汉国(前赵),即因汉高祖刘邦曾以宗女为公主,以妻冒顿,其子孙“冒姓刘氏”,遂定所建立的政权曰“汉”,意在继承汉王朝的正统地位。刘渊宣称“汉有天下世长,恩德结于人心,是以昭烈(刘备)崎岖于一世之地,而能抗衡于天下。吾又汉氏之甥,约为兄弟,兄亡弟绍,不亦可乎!上可称汉,追尊后主以怀人望。”刘渊以延续汉统为号召,并“追尊刘禅为孝怀皇帝,立汉高祖以下三祖五宗神主而祭之”,表明自己虽非汉室嫡统,但因系“汉氏之甥”,加上其先祖曾与汉帝“约为兄弟”,秉“兄亡弟绍”之古义,其所建立的王朝地位差可与三国时期的蜀汉政权相等⑥。匈奴人赫连勃勃建立的夏政权,则“自以匈奴夏后氏之苗裔也,国称大夏”(7)。
  氏人苻洪建立的前秦政权,自称“有扈氏之苗裔,世为西戎酋长”(8)。羌人姚苌建立的大秦政权,亦认为“其先有虞氏之苗裔,禹封舜少子于西戎,世为羌酋”(9)。
  鲜卑人慕容氏先后建立的前燕、后燕、南燕、西燕政权,则自认“其先有熊氏之苗裔,世居北夷,邑于紫蒙之野,号曰东胡”(10)。鲜卑人秃发乌孤建立的南凉政权,奉其远祖为黄帝⑾。拓跋鲜卑猗卢建立的代国,自认为是神农氏的后裔,拓跋珪建立的北魏,亦自认为是黄帝的后裔。并将拓跋氏的姓氏渊源归之于“黄帝以土德王,北俗谓土为托,谓后为跋,因以为氏”,等等⑿。元昊认为先世渊源于鲜卑拓跋部,自称“祖宗本出帝骨,当东晋之末运,创后魏之初基。”⒀元昊立国以“大夏”为国号,正是强调了先祖为黄帝少子昌意,“受封北土,有大鲜卑山,因以为号”,因此,自己为夏朝之后,故以“大夏”为国号。因其地处西北,故人们习惯于称其“西夏”⒁。
  草原民族祖黄帝、宗炎帝,说明它们在政治理念上认为自己是炎黄子孙,而不是与炎黄子孙相互对立、互不相容、应当排攘于华夏之外的“夷狄之属”,而是与华夏同祖同根、“夷夏一家”。这些史书的记载,其中都传达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信息:草原民族自古以来也是黄帝子孙、龙的传人,甚至自认是正宗的黄帝传人。这一方面反映了华夏文明的向心力、凝聚力,另一方面也说明草原民族自古以来就是祖国大家庭的重要成员。
  即以满族而论,其远祖原为生活在白山黑水地区,东滨大海,未知其北所极的肃慎。据史书记载,“帝舜有虞氏二十五年,息(肃)慎氏来朝,贡弓矢”⒂。“舜、禹、成汤、周文王时,肃慎‘来服’”⒃。周朝初立,“武王克商,肃慎氏贡楛矢。”⒄“武五既伐东夷,肃慎来贺,王赐荣伯作贿息慎之命。”⒅“康王之时,肃慎复至。”⒆直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肃慎之后挹娄仍与中原王朝保持着臣服朝贡关系。魏明帝“青龙四年五月,肃慎氏献楛矢。”⒇“魏景元三年四月,肃慎来献楛矢石砮。”(21)西晋“威宁五年十二月,肃慎来献楛矢石砮”。(22)“太兴二年八朋,肃慎献楛矢石砮。”(23)宋“大明三年十一月,肃慎国重译献楛矢石砮。”(24)北齐“天宝五年秋七月戊子,肃慎遗使朝贡。”(25)
  因此,根据史书的记载,自虞舜以迄,肃慎即与中原王朝保持着长期的臣服朝贡关系,属于较偏远地区的“荒服”之列。至周朝,肃慎与中央王朝保持较频繁的联系,周人在列举其疆域时,也明确表示“肃慎,燕、亳,吾北土也”(26)。战国时期,燕国自造阳至襄平设置五郡,即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郡,大部分在明长城以外,其中,辽西、辽东郡均在今东北地区(也有学者认为包括右北平郡的一部分)。秦并六国,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包括原来燕国设置的五郡,统治范围仍然包括东北的南部地区。秦筑长城也至辽东,史称:秦始皇使蒙恬筑长城,“起临洮,至辽东,延袤万余里”(27)。汉武帝灭卫氏朝鲜,以其地为乐浪、临屯、玄菟、真番郡,后罢临屯、真番二郡,并于乐浪、玄菟。东汉初年,以祭彤为辽东太守,经营辽东几三十年,文武修备,“威震北方,声行海表”,“西自武威,东尽玄菟及乐浪胡夷,皆来内附”。于是,“氵岁、、貊、倭、韩万里朝献,故章、和以后,使骋流通”。(28)因此,自虞舜、夏、商、周迨至秦、汉,中原文化一直与东北文化发生着广泛的联系与交流,周朝以后,中央王朝在东北地区置署设治,将东北部分地区纳入直接统治的范围。唐太宗收复辽东、朝鲜,设置安东都护府,下置都督府、州、县;并设置羁糜州,在偏远地区由当地民族自行治理,成为中央政府的地方藩属。唐朝在黑龙江流域设黑水州都督府,将统治范围扩大到黑龙江流域的广大地区。
  因此,自古以来,东北诸族即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东北文化也是中华文明的组成部分。东北诸族的政权,是中央王朝的藩属。秦、汉至唐朝,中央政府在东北地区的统治范围不断扩展,统治方式也不断完善。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东北文化与中原文化发生了持久、广泛的联系与交流,共同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至女真兴起,建“女真国”,后改称“大金国”,灭辽、北宋,其统治疆域东滨太平洋,北抵黑龙江,西至蒙古草原,南达淮河流域。女真人建立金国,不仅是本民族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而且对我国北方的开发、北方民族的发展进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发展与巩固做出了重大的历史贡献。数百年之后,女真人的后裔满洲建立大清国,入关南下,统一全国,也创造了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又一个鼎盛时期,推动了中华文明的进步。因此,认为女真人及其他草原民族是不容于中华的“鞑虏”,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二、草原政治文化的主要建树

  自古以来,对草原政治文化的评价多以封建道德观为标准,加以贬斥批判。当代的史学家中,也有不少人仍然习惯于从传统的视角来分析问题。例如,有人认为,“北方民族所建立的王朝,由于其社会发展程度落后,带有浓厚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色彩,给中原民众带来的苦难是很深重的。”(29)这种观点显然沿袭了贬斥草原文化的封建正统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1、草原民族在中国历史上建立了诸多政权。
  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从出身北方少数民族或有其血统的帝王入主中原来看,其所建王朝也超过了汉族—黄帝号有熊氏,是虎、豸区、熊、罴、貔、貅等部落同盟的首领,以动物为图腾,带有草原民族的鲜明特色。在黄帝的时代,自燕山以北至中原以东、江汉流域的广大地区,东夷族群早以龙、凤为图腾。黄帝族群以熊、罴、虎、豸区、貔、貅等猛兽为图腾,应是带有西北草原民族的特点。黄帝终其一生迁徙不断,居无定所,也带有游牧民族的特点。
  殷商先祖殷契,“母曰简狄,有女戎 氏之女”(30),出身毡帐,为游牧民族血统无疑。有专家论证殷商原为游牧商业民族,不无道理。
  周之先祖处西歧,“戎狄之间”(31),屡为游牧部落之长,周文王封为“西伯”,也属毡帐之民。
  秦之先祖世居西北,与西戎为伍,大费曾“佐舜调驯鸟兽,鸟兽驯服”。“非子居犬丘,好马及畜,善养息之”,周孝王“召使主马于氵千干渭之间,马大蕃息”;并令其“后世亦为朕息马”(32),是地地道道的牧马人一族。其子孙屡次征伐西戎得胜,方才得为西戎霸主,位列诸侯,为秦始皇一统华夏奠定了基础。
  南北朝时期汉、赵,前燕、后燕、西燕、南燕,北魏、东魏、西魏,北凉、南凉,西秦、前秦,北周、北齐等,皆为匈奴、鲜卑、羌、氐之属,史称“五胡十六国”、“五胡乱华”。
  建立隋朝的杨氏、建立唐朝的李氏,其先祖均为北魏六镇之武川镇将,世代与鲜卑贵族通婚,具有草原民族血统。隋炀帝尊重突厥文化习俗,认为“毡裘卉服,各尚所宜”(33)。唐太宗明言“夷狄亦人耳,其情与中夏不殊”(34),实行怀柔政策,得到毡帐部落的拥护,被尊为“天可汗”,在中国历史上是罕见的。
  唐亡,继起的“五代十国”,君主不少是氐、胡、羯之属。
  有宋一代,辽(契丹)、金(女真)、西夏(党项)与之对峙。
  直到成吉思汗雄起朔漠,畛域四方,使大中华重又归于一统。
  明朝建立,蒙元复还于草原,直到满族入关,建立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
  因此,中华民族政治发展与政权演进的历史,是农耕民族与草原民族,还有山林民族共同创造的。毡帐之民也是中华政治文明的创造者。其间,有矛盾,有斗争,有战争,有动乱,有掠夺,有杀戮,但是,合作、融合是主流。
  2、草原民族在中国历史上王朝更替、政治更新中的历史贡献。
  在中国历史上,不论是奴隶制王朝还是封建制王朝,都必然经历草创——发展——兴盛——衰落的过程,旧的王朝盛极而衰,又无力扭转乾坤、重振朝纲,就只有靠新的力量实现王朝的新陈代谢。
  这种新的力量,一种是农民起义,推翻旧的王朝,然后或者是由造反的农民登基称帝(如明朝的朱元璋皇帝),或者是由地主豪强武装乘势而起,夺取政权(如唐朝的李渊、李世民父子)。其间也不乏掌握实权的重臣大将发动宫廷政变、武装夺权的,如王莽篡汉、曹魏代汉、司马代魏、北齐取代东魏、北周取代西魏、隋取代北周、宋取代后周等,虽然往往披上“禅让”的面纱,却掩盖不了刀光剑影的血腥现实。
  另外一种力量即是北方游牧民族挟草原大漠之雄风,问鼎中原。当中原王朝盛极而衰时,往往有来自北方的游牧民族励精图治、发奋图强,发展壮大起来。一边是盛极而衰的泥足臣人,一面是迅速成长的金刚力士,力量消长的结果往往是人数上处于绝对劣势的草原民族却战胜了人数远远超过自己的中原民族,以王朝更替的形式实行了社会政治的革命。如商代夏,周代商,秦统一六国,北魏、金统一北方,元代宋,清代明,皆是如此。
  应当指出的是,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史家对于中国社会发展的这种王朝更替、政治更新总是以封建正统思想来看待,按照“以夷变夏”有违正统的封建道德标准大加挞伐、横加批判。而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就应当认识到,这种状况在中国历史上屡屡发生,充分说明了它是符合历史发展的要求、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的。在中原王朝腐朽、衰落之际,新兴的草原民族将其推翻,代表的是进步的力量,是推动中国历史前进的。因此,不能以夷、夏之属来作为褒、毁的标准,而应以谁代表腐朽、没落的势力,谁代表新兴、前进的力量作为肯定或否定的依据。当然,草原民族建立的中央政权一旦步入腐朽、没落之途,毫无疑问也是要被新的进步力量取代的。
  草原民族的政治发展历程,往往都有从弱小、贫困、落后的状态追求进步、追求文明、追求繁荣昌盛的历史进程,其间历经曲折、坎坷,甚至几起几落,然而矢志不渝,不屈不挠,终于风云际会,迅速崛起,甚至统一中国,实现了自己的夙愿。也推动了中国历史的进步。
  拓跋鲜卑原来生活于大兴安岭北部的大鲜卑山,处于游猎社会。因冬季漫长严寒,生存不宜,同时部众繁衍,需要更大的生存空间,于是举族南迁,走出山林,来到大泽——呼伦湖一带,进入游牧社会。“厥土昏冥沮洳”,于是再行南迁。历经九难八阻,经过200多年的长途跋涉,,拓跋鲜卑在首领力微率领下南越阴山来到河套平原,休养生息,实力大增,遂以“控弦士马二十余万”东迁盛乐。随后拓跋猗卢建立代国,二起二落,直到公元386年,拓跋珪在牛川复国,随后改元“登国”,建立北魏王朝,逐渐统一了中国北方。
  蒙古族的发展与拓跋鲜卑颇有相似之处。据《蒙古秘史》记载,蒙古族起初也曾生活在大兴安岭之中,后来南迁到呼伦湖一带游牧,继之西迁至肯特山、鄂嫩河流域。成吉思汗诞生之时,蒙古各部内部纷争,攻战不止,外有强邻侵扰,又受到金朝“减丁”政策的摧残,人口减少,经济衰败。成雷思汗奋袂而起,内合部众,外联友邻,将敌人各个击破,大大拓展了民族的生存空间。同时,推进社会改革,创建法制社会,创造文字,引进各民族优秀人才,使贫弱的蒙古民族在40余年时间里迅速发展壮大,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民族,并且推进了中华民族的统一,促进了东西方的交流,基本奠定了今天亚洲、欧洲的政治版图,成为“千年风云第一人”。
  草原民族发展崛起的历史,是留给我们的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在建设现代化强国的今天,仍然可以启迪我们不畏艰难,自强不息,为将祖国建设成不负前人的政治强国、经济强国、科技强国、军事强国而发奋努力。
  3、草原民族对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
  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可以分为中原法律体系与草原法律体系两大部分。中原法律体系适合以汉族为主体、以农业文化为基础的封建王朝中央政权的统治需要,以秦始皇颁布的《大秦律》为代表。草原法律体系则是适合以游牧民族为主体、以畜牧业经济为基础的进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草原政权的统治需要。
  在较长的时期里,人们受封建正统思想的影响,忽视草原法律体系的存在,甚至否定草原法律体系的存在,对草原民族一言以蔽之——“野蛮”,这是十分错误的,自古以来,草原法律体系不仅存在,而且对草原地区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发展曾经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科学、合理的因素,是今天我们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完善法制社会仍然需要借鉴的。
  在漫长的历史年代中,没有文字的草原民族的法律处于习惯法的层次,虽然没有正式的文字将法律条文明确地确定下来,但是代代相传,相延成习,对于维护社会的组织与秩序仍然发挥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突厥是第一个拥有本民族文字的草原民族,因此,突厥人也就拥有了第一个形诸文字的草原民族法律。突厥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突厥汗国的政权组成及其职官设置,以可汗为最高统治者,“官有叶护,次设特勤、次俟利发、次吐屯发、乃至小官,凡二十八等,皆世为之”(35),突厥法律维护财产的私有权,保护私有财产,违者处以重罚,“盗马及杂物者,多十余倍征之”(36);突厥法律维护社会的传统和秩序,规定“反叛、杀人、奸淫他人妻子、偷马绊(套马足之绳索)的人,均判死刑”,等等(37),已经包含了政权组织法、财产法、民法、刑法等多方面的内容。
  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札撒》是草原法律体系的集大成者。成吉思汗登上政治舞台之时,蒙古草原正处于空前混乱的时期,蒙古民族外受强敌压迫、欺凌,内部纷争不已,暴力、掠夺、偷盗、杀戮、混乱使蒙古民族居无安身之所,生无可恃之业,处于贫困、弱小的境地。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成吉思汗在1206年草创大蒙古国之时,即始颁行《大札撒》,确定了国家的政治、军事制度及维护统治秩序的各项法律。成吉思汗以军政统一的千户分封制从根本上割断了氏族社会的血缘纽带,确定了国家的基础,这恰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实现了“部落的融合,从而各个部落领土溶合为一个民族的共同领土”(38)。成吉思汗创立了护卫军——怯薛,担负保卫大汗金帐的职责,并分管汗庭事务。此后,又创立了多兵种合成的野战部队。成吉思汗设立大断事官担任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职掌司法、行政之权。此外,在掌印、狩猎、马匹等牲畜的管理与经营、官帐的建筑、军务的管理、军需的供应等方面,成吉思汗都以法定规,从而推动蒙古民族从没有法律的野蛮状态跨入法律社会的文明状态,并在短短的数十年里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民族。当时曾到蒙古草原的欧洲传教士惊异地看到,“成吉思汗发布的训言,目的是在蒙古人中保持和平,它们十分严厉,以致没有人偷别人的东西,也不伤害其他人,……他制定了许多的好的法令,以确保和平”(39)。值得重视的是,成吉思汗《大札撒》中,包含有爱护草原、爱护河流湖泊,严禁破坏、污染的内容,将生态保护纳入法律体系,在今天也是值得我们认真借鉴的。
  草原民族在法律建设某些方面的贡献,至今仍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例如:中国在进入封建社会后,秦始皇首创郡县制,至汉代演变为郡、州、县制,此后延续下来。而元朝则创立行省制,以中书省(后为尚书省)总理国政,相当于我国现在的国务院;地方上派出十路宣抚司,行使中书省的权力,此后行省由临时性的派出机构定型为常设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除“腹里”(河北、山东、山西)直接隶属于中书省,吐蕃由宣政院辖理之外,设置有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云南、甘肃、江浙、江西、湖广等行省。在距离省治较偏远的地区,分道设宣慰司,处理当地军政事务。明代取消元代的行省制,重行州县制。清代则以元代行省制为基础,加以调整,形成省、州、县三级政权组织体系。元代的行省制、清代的分省制,深刻地影响到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甚至不少地名也沿用了当时的名称。
  4、草原民族维护祖国统一的历史贡献。
  草原民族在历史上虽然曾经建立过一些地方性的政权,如西夏国、渤海国、“五胡十六国”时期的一些地域性国家等,但是主流是建立四海归一的统一国家。出身西戎的秦始皇结束了春秋、战国的分裂局面,实现了中华民族进入封建社会的第一次大统一。从大兴安岭走出来的拓跋鲜卑人统一了中国北方,结束了晋朝以后北方地区的分裂局面,为隋、唐二朝实现中华民族的第二次大统一奠定了基础。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创立的蒙古汗国,至元朝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第三次大统一,将西藏正式纳入中央王朝统治之下,并且奠定了今天中国版图的基础。满族人建立的清朝,在康熙时期平定三藩之乱,平定噶尔丹之乱,收复台湾,抗击沙俄东侵,维护了祖国的统一。
  草原民族对祖国统一所做出的贡献,还表现在近现代抵抗帝国主义侵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斗争中。鸦片战争以后,面对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出现了裕谦、僧格林沁等为代表的浴血奋斗、反抗侵略的民族英雄。清道光二十一年(公元1841年),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蒙古察哈尔八旗镶黄旗人裕谦以两江总督兼代钦差大臣,率军民守卫镇海,并召集部下将士宣誓,“如英军来侵,至死不得后退一步”。经六昼夜浴血奋战,镇海被陷,裕谦以身殉国,表现了高尚的民族气节。第二鸦片战争中,蒙古科尔沁亲王僧格林沁率蒙古骑兵驻守天津大沽顿口。面对英法联军的枪林弹雨,他们同仇敌忾,昼夜激战,毙伤英法侵略军数百人,与大沽口炮台守军打得英法侵略军狼狈败逃。革命导师马克思热情赞扬说,“蒙古人用精心伪装阵容和隐蔽部队的办法来诱骗英国海军司令”(40),以勇敢与智慧取得了中国近代史上少有的抵抗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胜利。
  草原民族作为祖国大家庭的成员,对祖国的感情是极其浓厚的。在面对异族欺凌、压迫之时,他们毫无例外地都选择了回到祖国大家庭来。清朝乾隆年间,原驻牧于伏尔加河流域的蒙古族土尔扈特部不堪沙俄的欺凌、掠夺,在首领渥巴锡的率领下毅然踏上东归的征途,经历了难以想象的艰难困苦,万里迢遥,回归祖国,受到乾隆皇帝的嘉奖。17世纪30年代以后,沙俄势力越过乌拉尔山向西伯利亚地区扩张,原来居住在东西伯利亚地区的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族各部进行了英勇的反抗,承担了巨大牺牲,相继迁回呼伦贝尔草原、大兴安岭、嫩江流域。此后,在抗击沙俄入侵的战争中,达斡尔、鄂温克、鄂伦克人民立下了不朽的功绩。公元1685、1687年两次收复雅克萨的战争中,达斡尔族官兵成为清军的主力,冲锋陷阵,披坚执锐,打出了威风。达斡尔族人民全力支援前线的军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公元1900年,沙俄派兵17万侵略东北,从满洲里入侵的俄军受到呼伦贝尔各族军民的顽强抵抗,清军士兵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克族骑兵同仇敌忾、英勇杀敌,在退守大兴安岭之后还曾奋勇反击,收复免渡河,进抵海拉尔。呼伦贝尔军民抗俄东侵的斗争虽然失败了,但是他们的英雄事迹至今还在鼓励中华儿女为维护祖国的领土完整,为了维护各族人民的团结而不懈地努力奋斗。
  在平定内乱的战争中,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军民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康熙至乾隆年间,在数次平定新疆准噶尔部叛乱、大小和卓木叛乱,乾隆年间两次平定大小金川土司叛乱,乾隆年间抵抗英国殖民势力指使廓尔喀武装侵略西藏,嘉庆、道光年间平定南疆张格尔叛乱等战争中,征调了大量鄂温克、达斡尔、鄂伦克族将士。战争结束后,又征调大量军士远戍新疆、漠北蒙古。据《黑龙江纪略》记载,有清一代,在抵御外侵、平定内乱的战争中,清廷征调鄂温克将士达44次,计67730多人。这些将士大量亡于战阵,“其庆生还者十不一、二也。不死于战争的枪刀,即死于……瘴烟之地,即或有事远戍更替,非皓首归来,即勤劳致疾,竟有酬庸有典而贫不能堪,恩赏渥颁无人承袭。”(41)这就造成鄂温克、达斡尔、鄂伦克等族户口凋零、人口大减。这些民族为维护国家的统一付出了巨大的民族牺牲,为中华民族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无庸讳言,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民族压迫、民族歧视是始终存在的,无论是中原民族建立的政权,还是草原民族建立的政权,都不可能超越当时的历史局限性,这是我们既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做出历史的评价,又不应该苛求前人的。全面、历史地认识问题,草原民族入主中原,是顺应社会历史发展要求的,既促进了本民族的发展,也促进了中华政治文明的更新与发展。中华民族在封建社会的三次大统一,都是经由草原民族入主中原实现的。中华民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数次繁荣,也离不开草原民族的参与。草原民族为了维护祖国的统一,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无视这些历史事实,仅仅强调“北方民族所建立的王朝,由于其社会发展程度落后,带有浓厚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色彩,给中原民众带来的苦难是很深重的”,恐怕是以偏概全,或者是对客观的历史事实不够了解,或者是受“夷夏之大防”的封建正统道德评价标准的影响太深,这种观点对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加强民族团结,无疑是十分不利的。

三、因地制宜——行国、城国、行国与城国结合的草原政权特点

  自然环境是人们生活、从事生产活动并创造社会历史文化的基础。由于不同的地域地理、气候、资源赋存条件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便逐渐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统治方式及其政权组织形态。
  在中华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上,草原政治文化在广阔的地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即存在行国、城国、行国与城国结合等具有不同特点的典型形态。
  1、行国
  在大兴安岭以西,阴山、祁连山、天山以北及天山以南的广阔草原地区,以行国为特征。古代之东胡、乌孙、匈奴、鲜卑、柔然、突厥、回鹘等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均具有“行国”的特征。
  “行国”是适应游牧民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政治体制。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四季迁徙不定,活动范围十分广阔。因此,难以以固定的居住地进行约束、管理,而必须适应游牧民族的特点,其政治统治中心也随牧迁徙,以保持对部众的有效控制,所以称之为“行国”。
  行国的最高统治者为单于(匈奴)、王(东胡、乌孙)、汗(鲜卑、柔然)、可汗(突厥、回鹘),执掌最高政治、军事、经济权力,其下各置官属。值得注意的是,行国置官设属充分体现了适应游牧经济、社会和宗族、部落制的特点。以匈奴为例,冒顿弑父自立为单于,建立了完备的匈奴国家政治体制。在单于之下,置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左右大将、左右大都尉、左右大当户、左右骨都候等中央政权辅政官员。其职分设左、右,是以单于庭东部为左、西部为右,单于直接统辖中部,左贤王统辖东部,右贤王统辖西部,实施对各部民众的有效统辖。以传统的宗法部落制为基础,冒顿在匈奴原有部落的基础上,将各部落划分为24部,分别由24个“万骑”统管。万骑之下,设有千长、百长、什长等,统辖大小部落,还有稗小王、相封、都尉、当户、且渠等官属。大小各部均“各有分地,逐水草移徙。”(42)匈奴各部首领保留了一些原有的称呼,如楼烦王、浑邪王、休屠王等。匈奴单于庭职官及各部首领“皆世官”(43),即实行世袭制。每年的不同季节,匈奴各部要聚会单于庭、茏城、蹛林。“岁正月,诸长小会单于庭,祠。五月,大会茏城,祭其先、天地、鬼神。秋,马肥、大会蹛林,课校人畜计。”(44)冒顿建立的以单于庭为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以左、右贤王庭为两翼,对匈奴各部落实施有效统辖的政治体制,充分体现了行国的特点及其客观要求,是草原政治文化发展的里程碑,为后世诸族的行国所沿用。
  同时,行国的政治体制还具有政军合一的性质。单于及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及万骑等,均为执掌不同层次政治、军事指挥权力的长官。匈奴的军队以骑兵为主,其建制实行十进制,因此,24部的首领为“万骑”,其下属为千长(即千骑长)、百长(即百骑长)、什长(即十骑长)。这种政军合一的体制,平时以部众相属,随牧迁徙;战时则立即转化为军队的建制,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十分适应匈奴的社会特点。这一特点也体现在此后游牧民族建立的若干行国之中。
  东汉桓帝时(公元二世纪中期),檀石槐统一了鲜卑各部,在弹汗山(今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南、与河北省交界处)建立牙帐。檀石槐“南抄缘边,北拒丁零,东却扶余,西击乌孙,尽据匈奴故地。东西万二千余里,南北七千余里”(45)。檀石槐将其属地分为三部:自右北平郡至辽东(即从今北京市以东至海)为东部,辖二十余邑落;右北平郡至上谷郡(即今北京市以西至山西、河北省交界处)为中部,辖十余邑落;上谷至乌孙为西部,每部置一大人为首领。檀石槐建立的鲜卑政权的组织形式,与冒顿建立的匈奴政权颇有相似之处。
  公元六世纪中叶,突厥汗国兴起,并“西破口 厌 哒,东走契丹,北并契骨,威服塞外诸国。其地东自辽海以西,西至西海万里,南自沙漠以北,北至北海五六千里”(46)。突厥汗国设牙帐于于都斤山(今蒙古国鄂尔浑河上游,杭爱山东部的北麓),以可汗为最高政治、军事首领,以“叶护”为副汗。可汗的子弟称“特勤”,军事将领称“设”,其他各级官员为俟利发、吐屯、俟斤等共28等,均由贵族担任并世袭。可汗与各级官员组成贵族会议,决定战争、议和以及可汗继位人选等重大问题。突厥汗国建立后,以蒙古高原北部为中心,将全部领土分为东、西二部,东部称“突利”,西部称“达头”,其首领为“突利可汗”、“达头可汗”。分派“设”领兵驻扎,称为“突利设”、“达头设”,突厥汗国的政权组织仍然以传统的宗法部落制为基础,部落酋长的地位由贵族世袭。各部均划分一定的领地,“虽迁徙无常,而各有地分”(47)。各部落的属民均被固定地隶属于一定的部落之内,为一定的贵族所占有,平时为本部的贵族承担劳役、纳赋交税,战时则随部落贵族出兵征战,不得随意迁徙或脱离本部落。
  公元1206年,成吉思汗创建蒙古汗国,也体现了行国的特征。“汗”为最高统治者,掌握汗国的最高政治、军事、经济权力。成吉思汗以失吉忽秃忽为最高“札鲁忽惕”(即大断事官),为最高行政长官,职掌百姓的分配和对罪犯的判决;以忽必来为军事首领,职掌军事事务;以汪右儿、孛罗兀勒负责军饷事务。成吉思汗的四个儿子也居于重要的地位,长子术赤掌管狩猎,次子察合台掌管《札撒》(法律)的实施,三子窝阔台协助治理朝政,四子拖雷负责军队的组织、指挥以及军队的装备等。
  与以往的草原行国不同的是,成吉思汗打破了原有的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或部落组织的宗法制基础,建立起按功劳进行分封的军事封建制政治体制。成吉思汗将蒙古汗国的地域划分为左、右两个万户,左翼万户的管辖地东抵大兴安岭以东部地区,以木华黎为万户长;右翼万户的管辖地抵达阿尔泰山西麓,以孛斡尔出为万户长。万户以下,实行十进制的政治、军事组织,分千户、百户、十户,分别由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统领。成吉思汗直接统辖的地区共分为七十五个千户,委派开国功臣为千户长进行统管。千户多数是由不同部落的门户混合编组的,其中也有小部分仍按同族门户组成。
  成吉思汗实行的千户制,仍然具有政军合一的体制特点。各千户的户数并不一定就是1000户,而是以战时能提供1000名战士为条件组织的。千户长既是地方行政长官,又是军事统领。各千户长所统领的百姓,15-70岁的男性都必须在本管千户内“著籍应役”。各千户均划分了游牧的地域,其百姓均在指定的牧场内放牧,不得越界侵犯他人牧场。各千户编制内的百姓也不得随意脱离本管千户,否则要受到严厉的惩罚。《札撒》规定,“人们只能留在指定的百户、千户或十户内,不得转移到另一单位去,也不得到别的地方寻求庇护。违反此令,迁移者要当着军士被处死,收容者也要受到惩罚。”(48)
  2、城国
  城国是适应农耕民族或以农耕为主的民族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的政治体制。农业耕作以相对固定的土地为对象,因此具有定居的特点,其统治中心一般为固定的城市,故而称为“城国”。
  周代商而立,商纣王的叔父箕子耻臣于周,“于是武王乃封箕子于朝鲜而不臣也”(49)。“箕子率五千人入朝鲜,其诗书、礼乐、医药、卜筮皆从而往,教以诗书,使知中国之制,衙门官制衣服,悉随中国。”(50)箕子建立政权,颁行法律,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促进了社会发展。史称箕子“教其民以礼义、田蚕、织作。乐浪朝鲜民,犯禁八条,相杀以当时偿杀;相伤者以谷偿;相盗者,男没入其家为奴,女子为婢。俗自赎者人五十万,虽免为民,终犹羞之。嫁娶无所雔。是以其民,终不相盗,无门户之闭”(51)。秦、汉以后的扶桑、高句骊、沃沮等,均为城国。
  武则天圣历元年(公元698年),粟末靺鞨部酋长大祚荣自立为振国王(“振”也作“震”),后改称渤海国。其地北达黑水,东、南濒海,西及大兴安岭,尽得扶桑、沃沮、弁韩、朝鲜、海北诸国之地,地方五千里,民户兵丁甚众。史称,“渤海国胜兵丁户四十余万”(52)。渤海国依山临海,沃野千里,农业、手工业、商业等均发展到较高程度。为适应统治的需要,渤海国分设五京,“以肃慎地为上京,曰龙泉府,领龙、湖、渤三州。其南为中京,曰显德府,领卢、显、铁、汤、荣、兴六州。秽貊故地为东京,曰龙原府,亦曰栅城府,领庆、盐、穆、贺四州。沃沮故地为南京,曰南海府,领活、睛、椒三州。高丽故地为西京,曰鸭绿府,领神、桓、丰、正四州。”(52)渤海国设官置署皆宪章中国。朝廷设宣诏省、中台省、政堂省、中正台、殿中寺、文籍院、太常寺及司宾、司农、司藏等部门;各级地方政权则是府设都督、州设刺史,县设令、丞,形成系统的政权组织体系。
  秦、汉之际,西域天山以南、昆仑山以北、塔里木盆地周缘已形成了一系列以绿洲农业、畜牧业为基础的城邦国家,有“西域三十六国”之称,如楼兰(或鄯善)、车师、渠犁、于阗、疏勒、龟兹、扜弥等。汉武帝时张骞通西域,东汉时中央政府与西域“三通三绝”,发展了与西域诸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这些城邦国家的疆域、都城都是相对稳定的。地既不广,民亦不多。例如著名的楼兰国,仅有居民1500多户,14000多口。有的小国仅有居民数百户、上千口。因此,职官设置较为简单,一般是国王之下设副王、侯、将、相、都尉、骑君、城长、且渠、千长、百长、吏、译长等。
  3、行国与城国结合
  行国与城国结合的政权组织形态与统治方式,有二种典型形态。
  第一种典型形态是在广大的藏区,因存在定居农业与游牧业相结合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在拉萨河谷、尼洋河谷、昌都等地,农业较为集中;在藏北草原、阿里地区、青海高原等地,以游牧业为主,因此其政权组织形态表现出行国与城国相结合的特点。
  早在战国时期,出身雅隆悉补野部的聂墀赞普先统一了吐蕃“六牦牛部”,“做了所有这些地区的首领”(54),又“将努部首领等小邦收为属民”(55),并建雍布拉康堡作为统治中心。。
  至唐朝初年,松赞干布完成统一吐蕃的大业,建都于逻娑(今拉萨)。松赞干布是吐蕃王朝的最高统治者——赞普(意即国王)。赞普之下,以九政务大臣辅政。设大相(又称“大论”)一人、副相一人(又称“小论”)率臣属分别管理政治、法律、农业、畜牧业、商业事务等。设内大相、副相、小相各一人,率内廷职官管理宫廷事务。设整事大相、副整事、小整事各一人,率臣属管理地方军政事务。设都护一人,为管理被征服国家及部落的军事首领。松赞干布在吐蕃全域划分辖境,设置了称为“如”的四个军政区域,即:乌如,为中央翼,治所在今拉萨地区;要如,为左翼,治所在今乃东昌珠地区;叶如,为右翼,治所在今南木林地区;如拉,分支翼,治所在今拉孜地区。在四个“如”的辖境内,分设长官、元帅、副将等,组成地方一级的军政管理机构,并以不同颜色的旗帜与马匹,作为区别各如部的标志。
  松赞干布创建的吐蕃政权,具有行国与城国相统一的鲜明特点。当时在吐蕃境内,主要的地域是草原牧区,松赞干布以逻娑为首都,便于以拉萨河谷的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商业经济为依托,确立稳固的政治统治中心,划分四如,控驭四方。对于被吐蕃征服的藏北、西康、青海等地的诸羌,设地方军政机构加以管辖,中央政权也设都护加以监督、控制。这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显然兼顾了行国、城国的不同特点与要求,适应吐蕃所处的自然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同时,吐蕃的地方政权组织政军合一,具有行国的特点。吐蕃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宗教成为政治的支柱,延及后世,影响至为深远。
  行国与城国结合的第二种典型形态是游牧民族在发展进程中由于疆域的开拓并伴随着经济形态的演进,将农业地区纳入统治地域,或是在原来的草原牧区招引汉族农民前来垦植,从而由原先单一游牧业的经济基础演进到农牧结合的经济基础,促使政权组织形态和统治方式与之相适应。这种形态以契丹族建立的辽政权为典型。
  契丹原为游牧之族,“逐寒暑,随水草畜牧”(56)。在大贺氏联盟的后期,产生了原始的农业。契丹族在发展中不断拓展疆域,特别是在建立辽国后,将东北全境、蒙古草原、华北地区相继纳入版图,因此,其境内既有“畜牧畋渔以食,皮毛以衣,转徙随时,车马为家”(57)的契丹人和其他游牧民族,也有“稼穑以食,桑麻以衣,宫室以居,城郭以治”(58)的汉人和渤海人。各个民族之间经济、文化各具特色,存在很大的差异,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辽的统治者不断总结前代各族统治者治理国家的经验教训,学习各族文化与制度的长处、优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因地制宜的统治制度。
  辽以行国与城国相结合的政治统治,突出表现在五京制与四时捺钵相结合形成统治中心的关系上。辽初,以皇都为上京,府曰临潢(即今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林东镇南)。辽圣宗时,中京建成(位于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遂以中京为都城。后又建东、南、西京,于是五京俱备。辽的五京设置具有控驭四方的战略意义。上京临潢府为辽国肇基立国之地,“负山抱海,天险是以自固。地沃宜耕种,水草便畜牧”(59)。是辽内四部族的游牧地,后来又陆续迁入大批汉人、渤海人,农业、手工业、商业都有较大的发展,是辽国的战略后方。东京主要用于控御渤海、女真,防御高丽。西京主要备御西夏等游牧民族。中京、南京经济繁荣,为辽国的重要财赋来源,对辽国的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辽的五京建制虽然具有城国的特征,但是其作用主要是用来统辖州县,特别是统治汉人、渤海人的。辽国真正的政治中心并不在具有城国特征的五京,而是在具有行国特征的四时捺饰。
  “捺钵”又作“纳钵”、“纳钵”、“刺钵”、“纳室”,汉意为“行宫”或“行在”。辽代的四时捺钵制度体现了行国的特征,皇帝并不经常居住在上京、中京,而是率主要臣属和皇族,随寒暑逐水草,巡行于四时捺钵,辽国的政治中心也随着皇帝的行止而转移。在四时捺钵中,辽国皇帝及其臣僚不仅要处理国事,也有钓鱼、捕捉天鹅、射猎、讲武、避暑、赏花等活动。因此,捺钵既是辽国皇帝处理朝政的场所,举行国政会议的地点,又反映了契丹人生产活动、经济生活、日常生活的特点,成为辽国统治集团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捺钵才是辽国真正的政治统治中心。五京与四时捺钵相结合,体现了辽国行国与城国相结合的政治文化特点。
  行国与城国结合的政权组织形态在元代达到高度发展的阶段。成吉思汗创建蒙古汗国,其政权组织形态体现了典型的行国的特征。灭西夏、金后,华北、西北农业地区大片纳入蒙古汗国统治之下,蒙哥汗即位后,忽必烈受命主管“漠南汉地军国庶事”,并在金莲川(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建开平府,作为治理汉地的军政中枢。忽必烈继位、建立元朝后,以开平府为上都,在原辽、金燕京(今北京市大兴县)东北择地建大都,作为统治全国的政治中心。这样,窝阔台汗建筑的哈拉和林都城位于漠北蒙古草原的中央,上都位于漠南蒙古草原接近汉地的中央位置,大都位于汉地接近蒙古草原的位置,三座都城形成以蒙古草原为战略后方,以中原汉地与江南广阔地区为统治对象的,进退有据的统治中心。
  元朝的政治统治,充分体现了行国与城国结合的特点。
  蒙古草原是元朝“祖宗根本之地”,是成吉思汗创建的蒙古汗国的中心区域,仍然保留了行国的特色,忽必烈定都燕京之后,不再以哈拉和林为都城,但是,哈拉和林仍然是统治漠北广大地区的政治中心,初置和林宣慰司都元帅府,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改为和林等处都元帅府;武宗于大德十一年(公元1307年)设和林等处行中书省;仁宗于皇庆元年(公元1312年)改为岭北等处行中书省,“和林”改为“和宁”,仍为行省治所。和林(岭北)行省统辖蒙古本土及其以北地域,东迄哈刺温山(今大兴安岭),接辽阳行省;西抵也儿的石河(今额尔齐斯河),接钦察汗国、察合台汗国;南隔大漠与中书省、甘肃行省辖境接界;北至北海(今贝加尔湖),今西伯利亚广阔的森林地区凡附属元朝的各部落均归其统辖。
  和林(岭北)行省下设和林路、称海宣慰司、谦谦州等行政区及其管辖机构,诸凡城郭、戍军、屯田、仓库、驿站、工局等,皆由中央政府设置官署加以管理。同时,诸王分民及其封地仍由受封宗王世代承袭,管辖分民的千户那颜世为所属宗王的家臣,诸王及其臣属管理所领百姓的政刑财赋,管理本部军民,形成大小不等、不同层次的藩领。和林(岭北)行省不设州县,基层地方行政单位是将蒙古民户按千户、百户、十户(也称牌甲)的十进制组织的,在指定的牧地范围内游牧居住,属各级那颜(官人)管辖,保持层次分明的、严格的领属关系。诸王平时为分民的领主,战时则为统帅,率领属民的成年男子被朝廷征调转战各地。
  对汉地的统治,元朝除“腹里”(河北、山东、山西)直接隶属于中书省处,设置辽阳、河南、陕西、四川、云南、甘肃、江浙、江西、湖广等行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60)。各省负责民政的官员属中书省管辖,负责军务的官员属枢密院管辖。中书省、行省之下的行政区划,依次为路、府、州、县。县以下实行城关的坊里制、农村的村社制,做为社会的基层行政组织。
  行国与城国相结合的政治体制,为元朝建立中国历史上版图最为广阔的王朝提供了可靠的保证。清朝吸取元朝的成功经验,在满族、蒙古族实行八旗制,在内地实行省、道、府、县制,也是行国与城国结合的政治体制的典型形态。

四、因俗而治——草原政治文化的施政特色

  与因地制宜特别是行国与城国相结合的政治体制相适宜,草原民族建立的地方政权、中央政权往往都在施政方针、政策方面体现出因俗而治的特色。
  辽朝在因俗而治的施政方针下,制定了一系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61)的政策、措施。根据契丹故地与汉地不同的经济、社会状况及其特点,辽朝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两套平行的行政机构——北面官与南面官。“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62),管理契丹各部和其他游牧、渔猎部族事宜,由契丹贵族担任长官,办事机构设在皇帝御帐的北面,因而称“北面官”。“南面官治汉人州县,租赋、军事之事”(63),管理汉人、渤海人事务,并由契丹贵族与汉人、渤海人中的上层人士担任长官,办事机构设在皇帝御帐的南面,因而称“南面官”。
  北面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枢密院,也称为契丹枢密院,辖南、北二宰相府,总理契丹等各游牧、渔猎部族军、政和游牧事宜等,长官为南、北府宰相。北府统辖五院、六院、乌隗、涅利、突吕不等二十八部;南府统辖已室、楮特、突举、品等十六部。北府设北宣徽院职掌御前祇应诸事,夷离毕职掌刑狱及契丹仪式的祭祀,大林牙院掌文翰、修文告,等等。
  南面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南枢密院,也称汉人枢密院,下设吏、户、兵、刑、厅五房,分管各部事宜,兼有唐代尚书省的职能。
  辽朝“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南、北面官因俗而治的政策、措施,使草原政治文化的发展在以前草原民族政治文化的基础上达到新的高度,既保证了契丹族控制国家的军政大权,又有利于对游牧民族、农耕民族按照其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与社会形态分别进行统治、管理;既为辽政权的统治奠定较为稳固的社会基础,也使各个民族的生产、生活能够得到政治制度的保障,从而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能够形成较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值得重视的是,针对唐末、五代以迄北方地区社会动荡,战事频似,人口锐减,农业凋敝的状况,辽朝统治者自辽初至圣宗、萧绰太后执政时期,重视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吸引、安置农业人口,开垦荒芜土地、整顿赋税,赈济灾贫,为安业力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护,使农业发展,仓库充实。不仅韩德枢、韩德让、室昉、刘仲、杨佶等汉族、渤海人官员颇有建树,契丹族官员如曾任南院大王的耶律挞烈、曾任大于越的耶律休哥、曾任彰国军节度使的耶律学古、曾任开远军节度使的耶律抹只、曾任北院枢密使的萧孝穆等,均能均徭薄赋,安民休息,劝课农桑,使农业生产得到恢复与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
  女真代辽而立,在政治统治方面学习、借鉴了不少辽朝的经验,又有所发展,从而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金初实行勃极烈制,是具有女真族传统贵族议事会特色的朝官制度。勃极烈,也作孛堇,女真语为“官长”、“官人”、“臣”,所谓“勃极烈,女真之尊官也”(64)。勃极烈原为部落首领(酋长、部长),统领数部的部落联盟首领称都勃极烈。完颜阿骨打以完颜氏的部落大联盟首领都勃极烈即位为皇帝,又设若干勃极烈为辅佐,表决军国大事、率军出征或分掌重大建设工程、对外交往、天文历算等。勃极烈拥有相当大的议事、决事权力,举凡皇位继承、对外征伐、对内治理,均可表态议决,甚至可以对皇帝提出批评乃至予以处分。
  随着金朝的疆域不断拓展,辽、宋降官大量增加,原为辽、宋疆域的汉地大片纳入金朝版图,对统治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金天辅七年(公元1123年)取燕京、平州后,置中书省、枢密院于广宁府,而朝廷宰相自用女真官号,后移中书省、枢密院于平州、燕京,又于燕山、云中各置枢密院,时称东朝廷、西朝廷,各以汉族官僚主持,配合女真南下军帅治理汉地,“凡汉地选授调发租税皆承制行之”(65)。金灭辽后,参酌辽南面官之制,“始定官制,立尚书省以下诸司府寺”(66),使汉官之制趋于完备。同时,诸勃极烈仍是金朝政治、军事大政的决策者。
  金天眷元年(公元1138年),最终废除了勃极烈制,一律按汉官制换授。除西北边镇参照辽朝旧制保留了部分秃里、祥稳等北面官外,中央确立了统一的三省六部制。海陵王即位后,进一步限制、削弱女真贵族的权力,以加强皇权为中心,颁行正隆官制,以尚书省主持全国政务,以元帅府为枢密院掌军事,并受尚书省节制,从而削弱了统兵将帅对政务的管理与干预。尚书令为全国最高行政长官,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省以左、右二司分掌六部,即:左司辖吏、户、礼三部,右司辖兵、刑、工三部。同时,设枢密院掌领军政,御史台纠察百官,国史院监修国史,翰林学士院负责撰制词命,大宗正府职司皇族政教,殿前都点检司统辖亲军宿卫。
  金建国前,在女真族居住地区实行猛安、谋克制,各部属民由孛堇(勃极烈)管理,出征时各部孛堇按率军多少分别称猛安、谋克。“猛安”女真语为“千”,也可译作千户、千夫长;“谋克”女真语为乡里、邑长、族、族长等,也可译为百户、百夫长。完颜阿骨打执政时,对传统的猛安、谋克制加以整顿、规范,规定诸路以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使猛安、谋克制从原来的军事编制成为兼管行政的地方政权机构,原为军事将领的猛安、谋克成为兼管地方行政事务的的地方官员,从而使猛安、谋克成为常设的军事、行政机构和官职。整编之后,完颜阿骨打以新任命的猛安、谋克逐步取代原来的孛堇,加强了完颜氏对女真各部的控制。
  在灭辽、征宋的过程中,金朝版图不断扩大,大量汉、渤海、契丹、奚、室韦、乌惹、铁骊等民众纳入金朝统治之下。初期金朝将其编入猛安、谋克加以管理,从而将猛安、谋克制扩展到各地特别是中原地区。
  金灭北宋后,其疆域扩大到淮河以北的广大地区,遂袭辽制,建五京,以会宁府(今黑龙江省阿城市)为上京,辽中京大定府为北京,辽燕京为中都,东京辽阳、西京大同仍因辽之旧。诸京置留守司,设留守。同时,汉地沿用宋、辽旧制,于诸京留守司下设置、实行路、府、州、县制。设中都,大名,京兆,河北东、西,山东东、西,河东南、北,凤翔,鄜延,庆原,临洮等十四总管府,为十九路。府有总管府、诸府之别,总管府府尹兼该路兵马都总管,总领本府军民事务;诸府府尹职掌府事。州有节镇州、防御州、刺史州三类,其职责分别为镇抚地方,防御盗贼,兼治州事。县置县令掌一县民政事务。
  金军在灭辽、征宋的战争中,杀掠现象严重,使中原地区遭受极为严重的战争破坏,“自京师至黄河数百里间,井邑萧然,无复烟爨,尸骸之属,不可胜数”(67)。金世宗继位后,承太祖、太宗安民励农的政策,诏谕避乱、逃役的流亡农民还乡复业,给以官田,减免租税赋役、猛安、谋克皆有劝督励农之职。金世宗时规定:“凡官地,猛安谋克及贫民请射者,宽乡一丁百亩,狭乡十亩,中男半之。请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已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始征之。自首冒佃比邻地者,输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者,次年纳租。”(68)金章宗以中原屡被战乱,人烟稀少,土地荒芜,遂诏谕招集他路流民,佃耕唐、邓、颍、蔡、宿、泗等处土地,量给官田与闲荒土地,并提供耕牛。愿为己业者,免税三年;愿请佃官、闲地者,免租五至八年。金世宗、金章宗并派官员巡查诸路,以猛安、谋克和地方官劝督农事的业绩优劣作为确定赏罚的重要依据。金明昌五年(公元1194年)规定,“能劝农田者,每年谋克赏银绢十两疋,猛安倍之,县官于本等升五人(阶)。三年不怠者,猛安谋克迁一官,县官升一等。田荒及十之一者笞三十,分数加至徒一年。三年皆荒者,猛安谋克追一官,县官以升等法降之。”(69)
  金世宗、金章宗安民励农的政策,为金朝经略中原,以汉地为统治重心奠定了坚实的经济、社会基础。
  元朝统一全国,忽必烈效行“汉法”,借鉴中原王朝传统的统治方式建立起汉地的行政管理系统。当时,中原地区经多年战争摧残,“西河山东数千里,人民杀戳几尽,金帛子女、牛马牲畜皆席卷而去,房庐焚毁,城郭丘墟”(70)。为恢复中原地区经济,元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安置流民,劝课农桑,兴办屯田,开渠浚河,整顿户藉,建设城镇等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忽必烈多次颁令禁止蒙古贵族毁坏农田,要求臣属“使百姓安业力农”(71),设立机构,颁行《农桑辑要》,指导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农业生产互助组织“锄社”,大力兴修水利,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至元朝中期,中原多数地区已是人口繁衍,烟火相望,丛莽垦辟,桑麻被野,在一些水利灌溉条件较好的地区如山西平阳,“田凡一岁三艺而三熟,少施以粪力,恒可以不竭;引汾水而灌,岁可以无旱”,上等肥沃田地“亩可以食一人”(72)。农业的恢复与发展,促进了手工业与商业,使元朝的商业特别是海外贸易达到中国封建社会的高峰。
  值得重视的是,因俗而治并不是人为地制造民族、文化的隔阂,而是在针对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特点确立不同的统治方式的同时,促进不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从而促进中华文明的更新与发展,进而促进中华文明的扩散,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体现出中华文明“聚合——扩散——再聚合——再扩散……”的发展规律。
  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南北朝时期、五代十国、辽、金、西夏、元诸朝、清朝时期均是从衰落到复兴、从分裂到统一的重要历史时期。北方草原民族打破草原与中原的自然分界,建国立邦特别是入主中原,突破了“内诸夏而外夷狄”的地域界限,对汉民族“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夷夏之辩”、“夷夏之防”狭隘的民族排他主义、大汉族主义造成强烈的冲击。一些奋发有为的出身于草原民族的君主,在胡汉分治的同时,力倡“黎元应抚、夷狄应和”,“混六合于一家,同有形于赤子”的大一统政治理念,促进了文化的交流与民族的融合。
  南北朝时,十六国胡族君主出于“以汉制汉”的统治需要,大都重视学习汉文化,尊儒重教。乞伏鲜卑建国西秦,国君乞伏国仁认为,“武以平乱,文以经务,宁国济俗,实所凭焉。自顷丧乱,礼崩乐坏,闾阎绝讽诵之音,后生无痒序之教,子吟之叹复兴于今,皆所以穆章风化,宗阐斯文!”(73)胡族君主力倡尊儒重教,以期收到“宁国济俗”的教化之效,不仅推动胡族学习、接受汉文化,也为社会从乱到治、从分裂到统一、从衰落到复兴培养了大批人才。辽、金皆兴科举。但是辽代的科举只有汉人、渤海人可以应试,对契丹人参加科举限制甚严。金世宗、金章宗皆以儒家思想为治世之道,尊孔读经,女真人与汉人一起实行科举制度,对于促进女真族与汉族的文化交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文化的交流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有学者认为,“北魏统一中原前十六国政权的汉化先声,是魏晋南北朝民族大融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六国前后135年间,匈奴、羯、氐、羌、鲜卑(慕容氏、乞伏氏、秃发氏)等部族先后建立的诸胡族政权,通过民族族源上的寻根认同,政治制度上的华夷互化、统治思想上的德天相辅、经济领域中的以农为本、文化领域中的尊儒重教、推动本民族的汉化与封建化过程,并初步完成这一历史使命。”(74)这一认识是很有见地的。北魏太和年间,冯太后、孝文帝倡行改汉姓、用汉语、着汉装、鲜卑人与汉人通婚等汉化改革措施,使入主中原的鲜卑族与汉族在语言、服饰、姓氏、文化、生活习俗等各个方面渐趋一致。经过十六国、北朝时期的民族交往、文化交流,进入中原的氐、羌、羯、胡、匈奴、鲜卑等族大都逐渐融入汉族,不仅为汉族注入了新的血液,也使汉族更多地吸收了草原民族的优秀文化,从而促进了中华文明的复兴,为北魏在胡汉融合的基础上统一中国北方,进而由隋、唐二朝实现国家统一,在民族和睦的基础上创造封建社会中期的盛世肇发先声。
  五代十国、辽、金、西夏至元代,是中华民族又一次大融合的时期。经历了唐末以迄的社会大动乱与武装割据,至辽、金、西夏与宋朝对峙,富裕而赢弱的北宋、南宋均无力完成统一全国的大业。辽、金的南进,在草原文化与中原文化不断的碰撞、冲击中,推动了双方的交流与融汇。草原民族与中原民族的交流更加频繁,联系更加密切,草原民族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步伐不断加快,最终由元朝实现了这一历史的使命。
  元朝的建立,结束了自唐末藩镇割据以来我国相继出现的五代十国并立,宋、辽、金、西夏、蒙古、高昌、大理、吐蕃等政权并存,长达300多年的分裂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疆域最为广阔的封建王朝。史称“其地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舆图之广,历古所无。”“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逮不及元。”(75)元朝的建立,基本上奠定了中华民族的版图,其意义十分深远。
  结束战乱、分裂的局面,实现全国的统一,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愿望。分则俱伤,合则同利,历史发展的客观现实教育了中华民族的各个成员最终选择了统一的目标。这一目标由草原民族一步步实现,充分说明草原民族也是祖国大家庭的当然成员。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进程中,伴随着残酷的战争和由战争导致的严重的生灵涂炭与财产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只有付出这些惨痛的代价,祖国统一的大业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在这方面的评价,道德的逻辑必须服从历史的逻辑。
  实现祖国的统一,是草原民族对中华民族历史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元朝的统一,打破了分裂、割据状态下彼此的疆界,密切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联系与文化交流。元代中国各民族之间、中华民族与海外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都达到新的高度,有力地促进了中华民族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大为增强。大运河的开凿沟通南北;驿道遍布全国、联通欧亚,北至吉儿吉思,东北至奴儿干,西南至乌思藏、大理,西通钦察汗国、伊儿汗国,星罗棋布,脉络相通;海运航线通向东南亚、南亚、西亚、非洲。中国的造纸术、印刷术、火药、指南针等重大科技发明都在这一时期传入欧洲,波斯、阿拉伯的天文、医学等科技成就也被大量介绍到中国。元朝的天文、地理、水利等学科高度发展,在不少方面达到了世界的先进水平。元大都、元上都成为世界驰名的大都市。中国的商品远销世界各地,各国的商品也汇聚中国。
  有元一代,在实现祖国统一的基础上,中国成为世界上版图最广、最为强大、最为富庶的国家,雄踞东方,傲视环球,其间的历史经验,是值得今天的人们认真记取、深长思之的。

注释:
(1)潘照东:《草原文化与产业开发》,《再铸草原文化新辉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版;潘照东:《草原文化对中华文明的历史贡献》,《论草原文化(第一辑)》,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05年5月版。
(2)《史记》第五十《匈奴列传》。
(3)《史记》第五十《匈奴列传》。
(4)《山海经》。
(5)《魏书•序纪》。
(6)《晋书•刘元海载纪》。
(7)《晋书•赫连勃勃载记》。
(8)《晋书•苻洪载记》。
(9)《晋书•姚苌载记》。
(10)《晋书•慕容廆载记》。
(11)《晋书•秃发乌孤载记》。
(12)《魏书•太祖纪》。
(13)《宋史•夏国传》上。
(14)《宋史•夏国传》上。
(15)《今本竹书纪年》。
(16)《大戴礼记•少问篇》。
(17)《史记》第十七《孔子世家》。
(18)《史记》第四《周本纪》。
(19)《后汉书•东夷列传》。
(20)《三国志•魏明帝纪》。
(21)《晋书•文帝纪》。
(22)《晋书•武帝纪》。
(23)《晋书•元帝纪》。
(24)《宋书•孝明帝纪》。
(25)《北齐书•文宣帝纪》。
(26)《春秋左传正文》卷四十五。
(27)《史记》第二十八《蒙恬列传》,《三国志•魏志•东夷列传》。
(28)《后汉书•祭彤传》,《后汉书•东夷列传》。
(29)宁可:《中国王朝兴亡周期率》,《北京日报》2006年2月11日。
(30)《史记》第三《殷本记》。
(31)《史记》第四《周本记》。
(32)《史记》第五《秦本记》。
(33)《隋书•突厥传》。
(34)《资治通鉴》卷一九七。
(35)《隋书》卷八十四。
(36)《周书》卷五十。
(37)《周书》卷五十。
(3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1页。
(39)格鲁塞:《草原帝国》,蓝琪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84页。
(40)马克思:《新的对华战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77贡。
(41)《清高宗实录》卷二十七。
(42)《史记》第五十《匈奴列传》。
(43)《史记》第五十《匈奴列传》。
(44)《史记》第五十《匈奴列传》。
(45)《后汉书•鲜卑传》。
(46)《周书•突厥传》。
(47)《周书•突厥传》。
(48)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上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4页。
(49)《史记》第八《宋微子世家》。又见《尚书•大传》,“武王胜殷,释箕子之囚,箕子不忍之释,走之朝鲜。武王闻之,因以朝鲜封之。”与《史记》的记载略有不同。
(50)《海东绎史》引三才图会。
(51)《汉书•地理志》。
(52)《五代会要》。
(53)《新唐书•渤海传》。
(54)《智者喜筵》第七品,第11页。
(55)《智者喜筵》第七品,第13页。
(56)《隋书•契丹传》。
(57)《辽史•营卫志》。
(58)《辽史•营卫志》。
(59)《辽史•地理志》
(60)《元史•百官志七》。
(61)《辽史•百官志》。
(62)《辽史•百官志》。
(63)《辽史•百官志》。
(64)《金史•撒改传》。
(65)《金史•韩企先传》。
(66)《金史•韩企先传》。
(67)《三朝会盟会编•燕云录》。
(68)《金史•食货志》。
(69)《金史•食货志》。
(70)《两朝纲目备要》卷十四。
(71)《元史•世祖记》。
(72)余阙:《梯云庄记》,《青阳集》卷三。
(73)《晋书•乞伏国仁载记》。
(74)邓乐群:《北魏统一中原前十六国政权的汉化先声》,《清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75)《元史•地理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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