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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32515465516
项目名称:
草原文化的传承、保护与发展 (色音教授)
项目备注:
 
    项 目 说 明


  
草原文化的传承、保护与发展 
 
 


色 音(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摘 要: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文化发展、繁荣的基础。而草原文化的保护是世界文化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主要采取立法保护、开发保护、保护和创新相结合等措施。我们在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发展关系的同时,必须要注重草原文化中具有相对性、活态性和大众性等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 草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文化多样性语境下的草原文化传承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于2001年11月2日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该宣言第1条宣称:“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象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可以说,保护文化多样性是从保护生物多样性引申而来的时代理念。

  人类社会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文化,千姿百态,各有所长。文化多样性是历史上和当代世界的客观事实,世界上每一国家、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独特传统,都有自己的文化特色。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文化多样性受到严重的威胁,各国、各民族能否长期保留自己的文化特点,成为许多学者和政治家关注的问题。学术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便开始探讨文化多元化与文化全球化(或称“文化同质化”)问题,探讨的焦点是:文化是否像经济一样,形成全球文化。

  经济全球化与文化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全球各国、各地的交往速度的加快,互动频率的增多,促使人们进一步了解文化的多样性,同时也促使不同文化之间发生接触和冲突。在接触或冲突过程中,不同文化之间必然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影响更大,渗透更深,但不可能形成全球同质性的文化。总的来说,经济全球化趋势似乎不可阻挡。然而,文化与经济不同,文化多样性或多元化趋势仍将长期存在。 保护文化多样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文化发展、繁荣的基础。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对人类来说,文化多样性像生物多样性一样重要。文化多样性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繁荣至关重要。保护文化多样性,保护各民族的文化,是当代世界的客观现实所要求的。

  生活在草原上的各民族创造了适应于草原生态的草原文化体系。草原人民一代又一代地以其独特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创造了自身极富个性的特色文化。草原文化是人类丰富多彩的文化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草原文化的传承在整个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草原文化的保护是世界文化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全球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当代世界,如果不采取措施保护各民族的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现象很难长期存在。

  学术界认为,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措施有多种,首先是立法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制订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把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纳入保护的范围;1989年又提出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建议各国把民族传统和民俗文化也纳入保护的范围。2001年提出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3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3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世界文化报告》资料,世界上57个国家将无形文化和民俗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国家文化政策的一部分,52个国家的立法中包含了无形文化和民俗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条款。日本是传统文化保护较好的国家,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较早而且十分完备。日本在19世纪下半叶起便开始立法保护,1882年发布了《关于保存古器旧物的布告》,1898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921年颁布《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8年颁布《国宝保存法》,1929年颁布《国宝保存法施行令》和《国宝保存法实施细节》,1933年制定《关于保存重要美术品等的法律》,1950年颁布《文化财保护法》(包括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遗产、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传统建筑群、埋藏文化遗产等),此外还有《自然保护法》、《自然公园法》等。

  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国外的一些经验和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世界范围内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可分为指定(Designate)制度、登录(Register/List)制度、指定制度+登录制度三种形式,欧美等国多采用登录制度或指定制度+登录制度。

  在日本,称文化遗产为“文化财”。主管部门是文部省下属的文化厅,下设文化财保护部传统文化课以及文化政策部。早在明治4年(1871年)根据当时日本社会急剧西化的状况制定了《古器旧物保存法》。经过一个多世纪的不断补充和完善,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已经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日本现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中对需要重点保护的文化遗产的分类如下:

  1 有形文化财:绘画、雕刻、工艺品、文献古籍等。
  2 无形文化财: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
  3 民俗文化财:重要无形文化财(岁时节日、信仰等 )和重要有形文化财(衣食住行所需各类器具和民俗文物)等两大类。
  4 纪念物:旧宅古坟、名胜古迹等人文景观和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景观。
  5 传统的人造物:古老的街道等人造风景。

  在韩国,将文化遗产也称作“文化财”。韩国文化体育部文化财管理局下设有形文化财课和无形文化财课,分别负责管理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的调查、认定、保护等事务。韩国《文化财保护法》于1962年1月问世,当时由7章73条和补则3条构成。这是韩国第一个有关文化财保护的综合性立法文件,它明确阐述了保护文化财的目的和意义,规定依法设立文化财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对文化财的保存管理及其使用事项的调查审议工作。自《文化财保护法》颁布以后,韩国有关部门不断地根据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修正完善,至1973年即进行了6次修订。1982年,《文化财保护法》又作了一次全面的修订,主要内容有:1、健全和完善文化财保护管理体系;2、进一步明确“文化财”的定义;3、将无形文化财的继承制度化;4、强调对外国文化财也应加强保护;5、支持和培养文化财保护团体;6、改善行政管理制度。1982年以后至1999年5月,对《文化财保护法》部分条款又作了10次修正。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将文化财划分为四大类:1、有形文化财;2、无形文化财;3、纪念物;4、民俗文化财。

  在日、韩等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尤其是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审查、认定以及收集、保存等一系列的工作进程中,文化人类学者和民俗学者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他们的倡导、呼吁、建议和参与下,日本和韩国都把“无形文化财”列入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内,并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法规和保存措施。这些专家还对各自国家的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抢救,以及人类学博物馆的筹建等,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日、韩两国对文化遗产的分类和保护措施,尤其是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的分类以及保护措施,对于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但借鉴不等于生搬硬套,文化遗产保护并无固定模式可循,因为每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国力国情、历史传统以及文化特征各不相同。如,韩国的《文化财保护法》受日本的影响较大,几个重要的法律文件都明显地受到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的影响。尽管如此韩国《文化财保护法》中导入了“人间国宝”等富有民族特点的条项。

  在国际上,已有一些由于经济开发而掠夺原住民族的土地资源,并破坏当地传统文化的先例。就像大家所知道的,澳洲是在大约两百年前由白人移民所建立的国家,原先居住在这地方的阿波里吉尼人由于矿山开发而遭到驱逐,加上政府的同化政策,使得他们自己的传统文化与自我认同不断被剥夺。在我国的各类开发活动中必将遇到类似的情况,所以及早着手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

  我们在今后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也应该借鉴和参考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在具体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寻找适合中国国情和文化传统的保护方法和对策。遗憾的是,我国对保护文化遗产的立法很不重视,直到1982年才有十分简单的第一部《文物保护法》,2002年才有一个较为系统的第二部《文物保护法》。

  其次是开发保护,即通过开发保护民族文化。任何一种文化现象,一旦在社会中失去功能,也就会自动消失。通过开发旅游,使传统文化恢复活力,使各族人们重新认识本民族的文化。英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同样十分注重开发遗产资源,旅游业十分发达。如伦敦两日一次的白金汉宫皇家卫队换岗仪式,几乎每次都吸引数万至数十万游客。法、德等欧洲各国也十分重视自己的文化传统,并通过各种方式开发保护。日本也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但日本在保护和开放传统文化方面作出了重要成就。例如,日本保留的传统祭祀之多令人惊奇,如睡猪祭、温泉祭、豆腐祭、雏祭、裸祭、水口祭、开河祭、开山祭、求雨祭、樱花祭、梅花祭、文化祭、音乐祭,等等。

  但开发和保护必须要并重,尽量减少和避免开发活动对文化遗产的破坏。近年来由于旅游业的发展和一些地方政府及开发商的盲目开发,一些文化遗产遭到了程度不同的破坏,甚至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优秀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也遭到了一些破坏。如张家界在保护区内搞了许多新建筑,破坏了原有风貌,并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批评。我们要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各类草原文化开发活动中尽量减少和避免对草原生态和原生态文化的破坏。

  第三是保护和创新相结合。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保护传统文化,并不是原封不动地予以继承和保留。保护与创新相辅相成,创新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创新的能力,也就不可能保护自己的传统文化。文化创新的目的是使传统文化恢复活力,提升传统文化的质量,创造性地使之转为现代型,使之成为与当代社会相适应的高一级文明,并使之生生不息,世代绵延。

  不过,应该正确处理好保护、利用和创新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保护是前提,只有保护好才能合理利用,才有可能继承和创新。合理利用有利于保护,但利用的同时不能损害文化遗产。只有完整保护草原文化特色,才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长期可持续发展价值;保护得越好,其价值也就越大,知名度也就越高,旅游业和其他相关产业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这种良性循环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模式之一。

  文化是生生不息的。任何一种民族文化都一样,都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时有古今,地有南北,每一种文化现象都会因时间的不同和空间的差别而发生质或量、内容或结构的变化。每一种文化既不能脱离时代性的规定,也不能与世界文化的大时代相违。草原文化必须在保护和创新的基础上,进行不断的延续和发展。

三、如何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然而,传统文化的保存和发展是一个较复杂的对立统一体,做到既要保护也要发展并不容易。尽管国际社会和新闻媒体等不断强调保护和发展并重,但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受到“发展至上主义”的影响或在某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出现轻视保护、重视开发的偏向。保护和开发孰轻孰重?怎样克服保护和开发、保存和发展的尖锐矛盾,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问题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在盲目开发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破坏文化遗产原真性的现象。原真性(Authenticity),又译原生性、真实性、确实性、可靠性。主要有原始的、原创的、第一手的、非复制、非仿造等意思。原真性是验证世界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原则。

  文化遗产的保护权和发展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对于被“保护”的民族和群体来讲,他们既有保护自己文化遗产的权利,也有发展自己文化遗产或传统文化的权利,所以不管哪一种方式的保护措施和发展规划都应在尊重权利主体的自主权和意愿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千万不能够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制定强制措施。正如某一位文化人类学家所说:“我们要小心,别轻易去干预别人的文化让它改变其特点,似乎我们知道该怎么变。既然我们认为所有的文化都同样值得尊敬,我们又有什么资格去进行干预——公开干预或私下干预——让别人改变据我们认为是限制经济发展的文化特点呢?谁授权我们去干预?此外,我们也并不是很有把握,知道该怎么去进行干预,叫别人去如何改变文化,或是文化的哪些方面需要改变。文化是一个海绵似的概念,它包含的内容太多了——原先人类学上的文化定义就包含了一个群体之有别于其他群体的、除了遗传因素之外的几乎一切东西——所以我们会弄不清楚一种文化中阻碍经济进步的,究竟是什么?”

  少数民族是一个以文化认同为前提而存在的社群, 每一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特定的文化, 并以具有相同的文化特征诸如语言、信仰和风俗习惯作为区别于其他社群的符号, 因此, 发展本民族文化, 维护本民族文化的延续, 就是维护本民族的生存。对少数民族文化予以尊重和保护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追求和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这一最基本的价值理念的必然结果。

  《世界原著民族权利宣言草案》指出,原著民族对其土地、版图和资源享有的权利来自于他们的经济和社会结构,来自于他们的文化、精神传统、历史和哲学观。该宣言第12-14条规定了原著民族的文化权利:

  原著民族有权利实践和振兴他们的文化传统和习俗。这包括维持、保护和发展其文化在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表现之权利,如考古和历史遗迹、人工制品、装饰图案、仪式、工艺、视觉和表演艺术及文学,也包括获偿未经其自由和知情的许可或有悖于其法律、传统和习俗而攫取的文化、智力、宗教和精神财产之权利。

  原著民族有权利表现、实践、发展和传授其精神和宗教传统、习俗和仪式;有权利维持、保护他们的宗教和文化场所,并使其不受干扰;有权利使用和支配仪式物品;并且有权利要求人的遗骸被遣送归国。国家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与原著民族一道关注,确保原著的宗教地点,包括墓地,被安全保存、尊重和保护。

  原著民族有权利振兴、使用、发展和传播其历史、语言、口头传统、哲学、书写体系和文学给后代,并且有权利指定和保留其群体、地方和人民自己的名称。无论原著民族的任何权利何时受到可能的威胁,国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权利被保护,并确保其在政治、法律和管理程序上能够理解和被理解。

  任何民族对待自己传统文化和文化遗产的态度往往是较复杂的。既想保存传统文化,又想发展传统文化是各民族中普遍存在的矛盾心理。然而所谓的“传统”都是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任何民族的传统文化都是在不断创新的过程中逐步地累积而形成的。把传统文化看作停止不前、一成不变的观念本身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在草原文化保护的实践中应不断克服这种牢固观念,用发展的观念来对待草原文化,不能够以“保存”、“保护”的名义来阻挡或阻碍一些草原民族和相关族群的传统文化的合理发展。所以在今后的草原文化保护工作中各地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政策,将传统的保存方式和新型的保存方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在实际的运作过程和工作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地调整和改进保存方式和保护模式,这样才能够达到既要保存和保护,又要开发和发展的“一举多得”的最终目的。

四、草原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必须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许多国家已走在我们的前面。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怀与帮助下,许多国家为搜集、保护和研究民族民俗文化遗产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成立了有关机构。

  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理念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以联合国为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认同和付诸实践,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早在195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着手从事记录保存非洲及美洲大陆土著民族传统文化的工作。当时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外来文化大量侵入之前及时地记录和保存原住民族固有的文化,以防外来文化的影响下他们的文化传统发生变化乃至原貌消失。 出于相同的考虑,自1955年开始在印度、缅甸、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等南亚和东南亚国家进行了为期四年的传统文化调查研究工作。这项工作起初(1955年—1956年)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文科学研究事业”项目中,后来(1957-1958年)又被列入“人类文化遗产保存事业”项目。1959年,非洲文化同样成为人类学、民俗学的研究对象,到了1961年设立了地域文化研究事业项目,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正在发生急剧变化的地域社会的文化遗产的保留和发展问题成为工作的重点。然而这一项目主要重视民俗文化的记录、保存和研究,结果是学术研究成为主流,保存工作却退居次要位置。1977年-1983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次中期计划中提出了,文化遗产由有形和无形两部分组成,然而保存事业的范围仍然被限定在有形遗产的范围之内。制定第二次中期计划(1984-1989年)时改变了这一状况,将文化遗产分为有形和无形两大类,并把艺术、文学、语言、口头传承、工艺、故事、神话、信仰、习惯、仪式及游戏等列入无形文化遗产的范围。从此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了理论依据。在第三次中期计划(1990-1995年)中设置了保存口头传承的工作框架。

  “非物质文化遗产”或称“无形文化遗产”,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或“有形文化遗产”而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具体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它包括五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3个基本特征:

  一是相对性。非物质文化与物质文化或科技文化不同,具有明显的相对性。每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都有其独特的价值,都是适应本民族生存环境的体系。一切非物质文化的价值都是相对的,绝对的价值标准是不存在的。例如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音乐、舞蹈等,没有优劣之分,高低之别。

  二是活态性。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以文物的形态出现,主要是指历史上的物质文化遗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指现存的民族传统文化,是以活的形态出现的,与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更注重的是技能和知识的承传,它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国或各民族的生活方式、智慧与情感的活的载体,是活态的文化财富。

  三是大众性。非物质文化的载体是民族或族群,它属于该民族或该族群全体人们,是满足广大人们大众需要的文化,具有很强的大众性。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离不开特定的民族或族群,否则它就无法传承和发展。历史上许多民族的文化没有得到传承和延续,主要是因为承载该文化的民族在历史上消失,被其他民族同化或融合。

  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事业被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框架之内,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价、认定标准较模糊、,所以各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实际困难。

  随着城市化和包括西部大开发在内的各类开发活动的进展,草原文化保护工作会越来越重要。大规模的国土开发和城市化面积的扩大,自然状态的草原面积逐步缩小,这必然要使草原文化面临新的破坏危险,而生活方式的急剧变化和社会的全球化逐步导致传统的草原文化、游牧方式以及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将迅速衰弱。关心和参与保护草原文化的实践和行动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义务,我们应该利用和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知识优势,为我国的草原文化保护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对草原文化传承、保护与发展的贡献,实际上也是对世界文化多样性保护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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