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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3251020616
项目名称:
游牧文化影响下中国文学在元代的历史变迁 (扎拉嘎研究员)
项目备注:
 
    项 目 说 明


  
游牧文化影响下中国文学在元代的历史变迁


 
扎拉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元代是一个由蒙古族建立的多民族国家。元代不仅在确立中国版图方面做出巨大贡献,而且在促进中国各民族文化交流方面做出巨大贡献。元代涌现出一大批用汉文创作的少数民族作家。他们初入中原,在接受汉族文化影响的同时,写出有本民族文化特点和审美色彩的文学作品,极大地丰富了元代文学,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文学。元代在蒙古游牧文化影响之下,中原封建传统观念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从而造成文学创作的相对自由氛围。元代一批曲作家,适应接受群体的结构变化,进行杂剧和散曲创作,与大批优秀演员的演出活动结合在一起,使杂剧这一新的艺术形式得到空前繁荣。这些,促成中国古代文学结构,由过去雅文学为主体,转向俗文学为主体的历史性变迁。

  文学总是在创作群体与接受群体相互作用中发展的。一个时代的文学结构,也总是与该时代的接受群体结构相对应的。文学的发展不仅表现为作品的相互影响,而且表现为创作群体与接受群体的相互影响。从既注重作品之间的相互影响,又注重文学创作群体与接受群体之间互动作用的角度考察,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学影响关系,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其一,以作品传播为中心的影响关系。如近代汉族文学作品大量流传到蒙古族中,促进一些蒙古文人仿效,推动蒙古文学的历史变迁;其二,以接受群体为中心的影响关系。如本文要讨论的元代蒙古族入主中原后,作为接受群体新成员,从审美需求和审美选择角度引起中国文学在元代的历史变迁。这就是说,关于不同民族之间文学相互影响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作品之间,或者作家之间的互动关系,还应该包括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即一个民族的文学接受群体,如何影响另一个民族的文学创作群体。特别是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内,不同民族的文学接受群体交织在一起,构成接受群体结构新组合的时候,接受群体对文学发展的作用就更加复杂和突出。这是讨论蒙古游牧文化在元代如何影响中原文学产的理论出发点。

  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的时空中发展的。从时间角度考察,人类文学发展,在阶段上首先表现为从口头文学向书面文学的转化。从空间角度考察,人类文学结构,在形态上也首先表现为口头文学与书面文学的不同。前者可以认为是关于文学的某种时间定位,后者可以认为是关于文学的某种空间划分。在文字产生之前,人类的文学创作和传播,均采取口头形式。书面文学是在文字产生之后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当然,这不是说,书面文学产生后,口头文学就不存在了。事实上,在书面文学产生后,口头文学不仅一直存在,而且还有一个书面文学和口头文学,谁在文学总体结构中占主体地位的问题。只有书面文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它才能够成为文学总体结构中的主体。中国古代文学发展,同样遵循了人类文学发展的这一般性规律。(1)

  大约在夏商时代,中国已经产生了文字。大约在周秦时代,中国文学结构已经从早期的口头创作为主体,转化到书面创作为主体的阶段。但是,这不是说在周秦之后,中国文学不再有阶段性的区别和结构上的变化。事实上,在考察周秦之后的中国古代文学结构时,又会发现同是书面创作为主体,前期与后期之间却有巨大差别。这差别,在时间跨越方面,便突出表现为元代之前与元代之后的不同。

  比较元代之前和元代之后的中国古代文学,如果给予概括性总结,可以说其主要的标志性的差别,乃是在文学总体结构中,是雅文学为主体,还是俗文学为主体的问题。即:在元代之前,中国古代文学是雅文学为结构主体的时代。在元代之后,中国古代文学进入到俗文学为结构主体的时代。(2)郑振铎在《中国俗文学史》中,曾对中国古代文学结构,做过比较深入的探讨。他说:“何为‘俗文学’?‘俗文学’就是通俗的文学,就是民间的文学,也就是大众的文学。换一句话,所谓俗文学就是不登大雅之堂,不为学士大夫所重视,而流行于民间,成为大众所嗜好,所喜悦的东西。”又说:“中国的‘俗文学’,包括的范围很广,因为正统的文学的范围太狭小了,于是‘俗文学’的地盘便愈显其大。差不多除诗与散文之外,凡重要的文体,像小说、戏曲、变文、弹词之类,都要归到‘俗文学’的范围里去。”(3)郑振铎在这里,主要是从静态角度分析中国古代文学的结构。但是,纵观中国古代文学的动态结构,又很容易发现元代之前成为中国文学结构主体的,是郑振铎称为“正统的文学”的诗与散文,自元代开始,郑振铎称为“俗文学”的小说、戏曲、变文、弹词之类,才成为中国文学的结构主体。

  在中国古代文学发展史上,元代文学所具有的特别重要意义,此前已经有人提出。还在二十世纪初,胡适在《吾国历史上的文学革命》这篇文章中,就曾经说:“总之,文学革命,至元代而登峰造极。其时,词也,曲也,剧本也,小说也,皆第一流之文学,而皆以俚语为之。其时吾国真可谓有一种‘活文学’出世。倘此革命潮流不遭明代八股之刧,不受明初七子诸文人复古之刧,则吾国之文学必已为俚语的文学,而吾国之语言早成为言文一致之语言,可无疑也。”(4)胡适所说元代文学“皆以俚语为之”,与本文中称元代文学是俗文学为主体的文学,内容大致是相同的。胡适所说元代文学在中国文学史上,属于文学革命“登峰造极”的时代,也未尝不可以理解为,元代是中国古代文学结构发生历史变迁的时代。

  从雅文学与俗文学的不同出发,比较元代前后的中国古代文学,可以发现在胡适强调的语言之通俗与否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差别。

  其一,“言志”“教化”和“明道”(5),构成了从《诗经》到先秦散文,从《楚辞》到汉赋,从唐诗到宋词,元代之前中国文学在内容方面的普遍追求。自元代开始,以往中国古代文学在内容方面的这个普遍追求,才终于从根本上被动摇了。元代之后的中国古代文学,也不乏“言志” “教化”和“明道”的内容,但“俗乐”与“闲情”的价值被突出出来。这是从元曲到明清小说,最为重要的品格。

  其二,中国古代那些著名文学巨匠的社会地位,也是以元代为界限,形成鲜明的反差。元代之前的文学巨匠,多是为封建正统观念所容纳的人物。如屈原、宋玉、司马迁、李白、杜甫、白居易、韩愈、柳宗元、陶渊明、苏轼、陆游、辛弃疾等等。他们的作品得到官方承认,他们的生平事迹被收入到正史内。元代之后的文学巨匠们多半是不能为封建正统观念所接受的人物。如关汉卿、王实甫、施耐庵、罗贯中、冯梦龙、凌濛初、兰陵笑笑生、吴承恩、蒲松龄、吴敬梓、曹雪芹等等。他们的生平事迹,也很少被接纳到封建正史之内。他们创作的小说和戏曲作品,乃至他们本人,还常常受到封建道学家的攻击和诋毁。这个事实说明:元代之前的中国文学,就其结构主体而言是可以为封建社会所容纳的;元代之后的中国文学,就其结构主体而言已经走向封建社会的对立面。

  其三,元代之前的中国文学,属于创作者与欣赏者尚未分离的文人自足性文学;元代之后的中国文学,属于创作者与欣赏者分离的社会消费性文学。在元代之前,文人写作面向的阅读对象大致也是文人。写作群体与接受群体,都是同一个文人圈子。元代之后,文学创作群体与文学接受群体之间,不再是一个等同的社会阶层。在元代,戏曲演出甚至还波及到农村。与唐诗、宋词相比,元曲在接受群体方面之扩大,是无法同日而语的。

  其四,元代之前的文学以抒情为主,元代之后的文学以叙事为主。在元代和元代之后,中国出现了《西廂记》、《窦娥冤》、《三国志演义》、《水浒传》、《西游记》、《牡丹亭》、《金瓶梅》、《今古奇观》、《桃花扇》、《长生殿》、《儒林外史》、《聊斋志异》和《红楼梦》等,这样一批戏曲和小说名著。它们在反映中国传统文化方面,在描写中国古代社会生活方面,在暴露与批判中国封建制度方面,在宣扬民主与个性解放方面,都是元代之前文学所根本不能比拟的。就这个意义而言,由雅文学为主体向俗文学为主体的结构转变,还标志着中国古代文学的最终走向成熟。(6)

  其五,在元代之后,中国文学中出现了一大批具有长久生命力的人物形象。如《西厢记》中的崔莺莺、张生、红娘,《窦娥冤》中的窦娥,《三国志演义》中的诸葛亮、张飞、赵云、关羽、曹操、刘备,《水浒传》中的李逵、林冲、武松、宋江、吴用,《西游记》中的孙悟空、猪八戒、沙僧、唐僧,《牡丹亭》中的杜丽娘,《红楼梦》中的贾宝玉、林黛玉、薛宝钗等等。这样具有生命力的人物形象,在元代之前的中国文学中是不存在的。

  当然,比较元代前后的中国古代文学,还可以有许多值得探讨的方面。但是,仅仅根据以上这几个方面,已经可以说明元代前后的中国古代文学,确实存在着历史阶段性的不同

  蒙古文学在元代之前,结构上仍然处于民间文学为主体的阶段。这是蒙古文学在元代,无法从作品传播角度,给予中原汉族文学以巨大影响的原因。国学大师王国维曾经说:“元剧之结构诚为创见;然创之者实为汉人,而亦大用古剧之材料与古典之形式,不能谓之自外国输入也。”(7)在这里,王国维基本上否认了蒙古游牧文化从文学本身的意义上,对元代文学产生巨大影响的可能性。这显然是因为,已往关于文学影响的理解,还主要局限在作品传播的范围。既然,蒙古族在元代还没有自己的戏剧传统,既然元杂剧的戏剧形式都是中原早已经有的,那么再讨论蒙古游牧文化从文学本身意义上影响中原文学,就在理论上被封闭住了。也正是为了对这个似乎已经成为定论的课题,给予新的探讨,本文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思考角度,即:民族之间的文学影响,也可以不局限于作品传播的形式,而是发生在接受群体的结构变化中。

  显然,探寻文学的发展,不能仅仅局限于“材料”、“形式”和“创见”者的角度。在历史上,许多伟大的文学结构变迁,从根源上考察,都不是局限在作品层面和创作群体内部,就可以讨论清楚的。欧洲的文艺复兴,中国的“五四”新文学运动,就是很好的例证。也许是出于类似的考虑,关于元代杂剧繁荣的原因,还在明代已经有人提出如下的疑问:“至元而始有杂剧,如今之所搬演者皆是。此窍由天地开辟以来,不知越几百千万年,俟夷狄主中华,而于是诸词人一时林立,始称作者之圣,呜呼异哉!”(8)在这里,发问者是明确提出了一个课题:元杂剧的繁荣固然不能离开王国维先生所说的那些古已有之的“材料”和“形式”,但是,仅仅有这些“材料”和“形式”,还不能揭示出杂剧为什么是在元代兴盛的原因。

  与中国古代文学结构,可以划分为雅文学与俗文学两个不同部分相对应,中国古代文学接受群体结构,也可以划分为“雅”与“俗”两个不同部分。文学是为人们欣赏而创作的。无论是雅文学,还是俗文学,都离不开特定接受群体的存在。没有哪一种文学样式是没有自己接受群体的。同样,也没有哪一种文学接受群体,是没有自己文学欣赏样式的。但是,比较之下,接受群体对相对应的文学样式,具有更为重要的规范意义。某一个接受群体正在扩大或者缩小,预示着它对应的某种文学样式,正在扩大或者缩小。如果一种文学样式最终不再有接受群体,也就是说不再有欣赏的人,那么这一文学样式也就不再有生命力,应该归入“文学化石”之中了。提出接受群体在结构上,可以划分不同部分的意义在于,在文学总体结构中哪一种文学样式占更为重要地位,那么也就是说对应它的那一个接受群体,也必定在社会生活中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

  文学接受群体在影响文学的发展时,在许多时候是在接近于群体无意识的状态下发生的。某一接受群体,对应某一文学范畴,也是在长期的审美活动中形成的。接受群体的许多具体成员,也许不具有文学的理论准备。但是,这不是说接受群体影响文学发展,与文学理念无关。因为,在具体的审美要求中,事实上包含着该接受群体在漫长欣赏活动中形成的特定文学理念。中国古代“雅”与“俗”两种文学范畴和两个接受群体的对立,同样也可以理解为“雅”与“俗”两种文学理念的对立。

  元代之前的蒙古文学,还处于口头文学为主的阶段。就易于接受者理解而言,口头文学与这里所说的俗文学,存在许多类同。郑振铎在《中国俗文学史》中,谈到俗文学的六个特质。其中,有许多也是口头文学的特征。例如“大众的”、“无名的集体的创作”、“口传的”、“新鲜的”等等。明人王骥德谈到元代杂剧和散曲时,也曾说它是“村俗戏本”,“可令不识字人口授而得”,(9)同样与口头文学比较接近。口头文学与俗文学之接近,很容易使入主中原前仍然处于口头文学阶段的蒙古族,在成为元代文学接受群体新成员时,加盟中原俗文学接受群体,支持和倡导俗文学。蒙古族是元代统治民族力。蒙古族加盟中原俗文学接受群体,这就改变了中原文学接受群体的原有结构,使以往非主体地位的俗文学接受群体上升到主体地位,最终造成中国古代文学由雅文学为主体,向俗文学为主体的结构变迁。

  考察中国古代文学史又可以发现,宋代的俗文学以小说为结构主体,明代的俗文学也以小说为结构主体,元代的俗文学则以杂剧和散曲为结构主体。与杂剧相比较,小说在创作和欣赏活动中,是有更大优势的。郑振铎也认为,戏曲“是比小说更复杂,更难写的一个文体。”(10)但是,在宋代俗文学中占主体地位的小说,在元代被杂剧和散曲取代。这又是为什么呢?这个问题,同样也可以从文学的发展与接受群体的结构变化相适应的角度,给予合理的解释。

  简要地说,小说是阅读性作品。它首先面向识字人的阅读活动。不识字的人,要欣赏小说,需要依靠识字的人为他阅读,或者说书人的说唱活动。在宋代,小说的繁荣就是以说书活动的繁荣为前提的。但是,阅读和说书活动,无法突破不同民族之间语言的障碍。不通汉语的人,不会因为有人代为阅读和说书人的说唱,就可以欣赏小说。在元代,特别是元代前期,多种民族语言的并存,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现象。来到中原的蒙古等北方少数民族成员,只要不通晓汉语,就会被摒弃在说书活动之外。这应该是伴随说书活动的小说创作,在元代没有能够继续其俗文学中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

  杂剧和散曲演出属于综合艺术。在杂剧演出活动中,舞蹈、歌曲和乐器伴奏等造型艺术和旋律艺术,在多民族语言环境下最容易获得生存和发展。(11)散曲演唱活动,也包含着观看演员的表情和动作,聆听演员歌唱和乐器伴奏等造型艺术和旋律艺术因素。单纯的造型艺术和旋律艺术,属于非会话语言艺术。欣赏单纯的造型艺术和旋律艺术,也不存在因民族不同产生的语言障碍。这使包含歌舞内容的杂剧和散曲演出活动,在元代这个特殊环境中,能够同时提供会话语言艺术和非会话语言艺术,这样两个既结合在一起,又可以适当分离的审美欣赏系统,同时满足接受群体中两部分成员的审美需求:中原汉族和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观众,是将两个系统合为一个系统,既欣赏属于会话语言系统的说话和唱词,也欣赏属于非会话语言系统的造型艺术和旋律艺术;还不通晓汉语的蒙古和其他北方少数民族观众,则主要欣赏属于非会话语言系统的造型艺术和旋律艺术。这就是说,杂剧和散曲演出活动,由于跨越会话语言艺术和非会话语言艺术两个审美系统,使它们在元代特殊环境下,具有了更为广泛的观众基础和审美边际效应。《乐记》曾说:“乐者为同,礼者为异。”所谓“乐者为同”也是说,“乐”有利于人们的相互沟通。究其原因,也是因为“乐”有一定程度上超越语言和文化隔阂的功能。杂剧和散曲在多民族环境下的这个优势,不仅小说不具备,以“说”故事为主的说书活动也不具备。

  历史上,蒙古族是非常喜爱歌舞艺术的民族。《蒙古秘史》中,多次记载古代蒙古族,歌舞欢宴的情景。“蒙古人欢乐,跳跃,聚宴,快活。奉忽图剌后,在枝叶茂密蓬松如盖的树周围,一直跳跃到出现没肋的深沟,形成没膝的尘土。”由《蒙古秘史》的这节文字,可以想象当时的蒙古人,跳舞跳到何等忘我的程度。《蒙靼备录》“宴聚舞乐”条下,记载了蒙古帝国木华黎国王出师的情景:“国王出师亦以女乐随行。率十七八美女,极慧黠,多以十四絃等弹大官乐等曲,拍手为节,甚低。其舞甚异。”木华黎是以鞠躬尽瘁著称的人物。他出师还要女乐随行,说明蒙古族对乐曲和舞蹈之喜爱确实不同一般。

  汤显祖《牡丹亭》戏曲第四十七句《围释》,有一段北朝番将来到南朝降将“溜金王”营寨的故事,是一个能说明问题的例证。番将先是要“兀该打剌”(马乳酒)喝,“约儿兀只”(烧羊肉)吃。在他“锁陀八,锁陀八”(醉了)之后,便要压寨“娘娘”给“倒喇,倒喇”(唱个曲儿)。“娘娘”按要求“倒喇,倒喇”后,番将又要“娘娘”为他“孛知,孛只”(舞一回),于是“娘娘”又舞一回(12)。在剧中,“娘娘”是内地人,番将是北朝人。他们之间讲话,需要翻译。但是,番将听“娘娘”唱歌,看“娘娘”跳舞,是不需要翻译的,番将欣赏时也是很有兴致的。这说明歌曲和舞蹈这类旋律艺术和造型艺术,以及包含歌曲和舞蹈的杂剧和散曲艺术,在元代确实具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语言障碍,适应多民族接受群体新结构的优势。这还说明,元代蒙古等北方少数民族,对中原歌舞确实有不同寻常的喜爱。(13)

  在文学发展史上,雅文学的主体地位被俗文学所取代,具有某种必然性。俗文学取代雅文学成为主体后,在俗文学结构中究竟戏曲为主体还是小说为主体,却因为具体环境的不同而表现为偶然性。宋代的俗文学结构以小说为主体,明代的俗文学结构也以小说为主体,惟独处于中间的元代俗文学结构以杂剧和散曲为主体。这说明,如果没有蒙古游牧文化南下,中国文学史上也许不会有元代这样规模的戏曲高峰

  接受群体的需求,只有得到创作群体的呼应,才能够推动文学的发展。通过考察现存的元代杂剧和散曲作品,以及元明两代的曲论,可以发现元代曲家们确实在适应着元代接受群体的结构变化。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蒙古语词汇的渗入元代杂剧之中。

  方龄贵著《元明戏曲中的蒙古语》(14)一书中,共搜集一百多个蒙古语词汇。其中,既有古今常用的如“把都儿”(英雄)、“抹邻”(马)、“米罕”(肉)、“倒剌”(歌唱)、“孛知”(跳舞)、“弩门”(弓)“速门”(箭)等词汇,也有现今已不通用的如“窝脱”(官商)、“撒和”(人事)、“兀剌赤”(车夫)等词汇。这些蒙古语词汇,来源于流传至今的数十部戏曲。这些曲目大多数是元人创作的,也有少数是明人创作的。涉及戏曲数目之多,说明在杂剧中夹带蒙古语词汇,在当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是偶然现象和个别作家的嗜好。

  这些曲目吸纳蒙古语词汇的情况,也十分复杂和有趣。其中,有一些是剧中出现北方少数民族人物,为适应剧中人物的身份,吸纳蒙古语词汇用之于会话。例如,《苏武牧羊记》第六出中,“副扮大鞑子”白:“咱是边关一把都,鼻高眼大口含胡。捲簷帽子头斜挺,獐鹿皮靴脚慢拖。撒叭赤,打辣酥,蹉跎马上叫姑姑。有时拍手齐唱歌,写入丹青作画图。咱乃雁门关上把关头目是也。奉狼主之命,紧守关口,……”(15)在这里,所谓“大鞑子”和“狼主”,都是旧时对北方少数民族的称呼。这段话中的“把都”(勇士、英雄)、“撒叭赤”(方龄贵意为“糟蹋”、“滥用”)、“打辣酥”(酒)、“蹉跎”(醉),都是蒙古语。但是,也有许多戏剧中没有出现北方少数民族人物,或者人物会话时没有北方少数民族人物在场,也出现了蒙古语词汇。例如《随何赚风魔蒯通》中,樊哙白:“我想韩信淮阴一饿夫,他有甚么功劳,甚些本事?依着我的愚见,只消差人赚将韩信到来,哈喇了就是,打甚么不紧!”剧中樊哙“乃沛县人也,官拜舞阳侯之职”(16)。他的这些话,是对萧何、张良等人讲的。但是,其中却出现了并不是剧情需要的“哈喇”(杀)等蒙古语词汇。

  元代的戏曲都是用汉语创作的,无论是演出时的演员和观众,或者是剧本的读者,多数也都是汉族,按常规是没有必要在剧本中像这样多地吸纳蒙古语词汇的。蒙古语词汇能够渗入到如此多的元代戏曲著作中,究其原因,只能有一个解释,即元曲家在适应元代文学接受群体的结构性变化。如果不是由于接受群体中增加了新成员——蒙古族和其他北方少数民族观众,元曲作者们是决不可能在自己的创作中,异想天开地吸收如此之多蒙古语词汇的。

  关于元代杂剧和散曲作家,如何认同多民族文化环境,在自己的创作中适应接受群体的结构变化,在元明两代是被许多评论家所认定的一个并不难理解的事实。明代徐渭说:“今之北曲,盖辽、金北鄙杀伐之音,壮伟很戾,武夫马上之歌,流入中原,遂为民间之日用。宋词既不可被弦管,南人亦遂尚此,上下风靡浅俗可嗤。” 徐渭生活在明代的中期,他是从贬斥角度提出问题的。但是,所谓“杀伐之音,壮伟很戾,武夫马上之歌”等等,却是从艺术风格角度,明确提出元曲的主要流派“北曲”,是受到了北方少数民族审美理想的深刻影响。他又说:“胡部自来高于汉音。”“中原自金、元二虏猾乱之后,胡曲盛行,……”(17)这里所谓“胡部”和“胡曲”,应该是指北方少数民族曲调。(18)明代另一位戏曲理论家王士贞也说:“曲者,词之变。自金、元入主中国,所用胡乐,嘈杂凄紧,缓急之间,词不能按,乃更为新声以媚之。”又说:“三百篇亡而后有騒、赋,騒、赋杂入乐而后有古乐府,古乐府不入俗而后以唐绝句为乐府,绝句少宛转而后有词,词不快北耳而后有北曲,北曲不谐南耳而后有南曲。”(19)其中,所谓“更为新声以媚之”,所谓“词不快北耳而后有北曲”,都是明确指出元曲适应了元代接受群体的结构变化。

  在中国古代,雅文学成为文学结构主体,原本不完全是出自社会审美的需求,而是包括着封建统治下强化意识形态领域专制,培养封建文人和官吏的需要。事实上,俗文学的通俗易懂、淡化意识形态和重视娱乐等特征,使它在历代封建统治者和文人中,也不乏受到欢迎。但是,封建统治者一方面离不开俗文学,另一方面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又通过“学而优则仕”的文化观念,将诗、文作为科举选仕内容的政策导向,造就了中国古代文士的特殊社会阶层。这是雅文学长期成为中国文学结构主体的重要原因。也正因此,胡适才说:“科举一日不废,古文的尊严一日不倒。”(20)

  元代蒙古族没有久远的书面文学与文化传统,不了解中原古代文士阶层在维护封建社会中的作用,也不了解意识形态在巩固政权中的意义。他们从蒙古族尚武轻文的传统出发,在进入中原后长期不兴科举,也不注意从意识形态方面扶持文士阶层。皇庆二年(1313)讨论恢复科举时,又以“人都学习的浮华了”为由,取消“词赋”即“吟诗课赋”等“作文字的勾当”。(21)这些做法都给中原传统文化造成巨大冲击,使雅文学失去原有的政治功能意义。与此同时,元代蒙古统治者却从各个方面支持杂剧和散曲。在这相关而又不相同的政策中,所反映出的正是蒙古统治者从文学接受角度,在诗、词、赋等雅文学和杂剧、散曲等俗文学之间,所做出的与中原封建统治者不同的审美选择和政策导向。也可以说,作为元代文学接受群体新成员的蒙古统治者,就是通过这些举措,颠覆了雅文学在中原文学结构中的主体地位。

  王国维说:“金时科举之学,最为浅陋(观刘祁《归潜志》卷七、八、九卷可知),此种人士,一旦失所业,固不能为学术上之事,而高文典册,又非其所素习也。适杂剧之新体出,遂多从事于此;而又有一二天才出于其间,充其才力,而元剧之作,遂为千古独绝之文字。”(22)王国维对元初中原文人状况的这种分析,大约是符合实际的。这就是说,当时北方的文人,由于长期在金朝统治之下,受到女真族文化的影响,对“科目之学,最为浅陋”,已经不是科举之才。元初废除科举,对那些并非科举之才,却有创作杂剧和散曲天赋的北方文人,在精神上应该是一种解脱,在创作道路上也可能是一次发挥艺术才华的机遇。这解脱和机遇,使他们超越科举制度下的烦恼与压力,获得精神上的相对自由,终于创作出“最自然”之文学作品。

  关于作为元代接受群体新成员的蒙古统治者,如何从审美需求出发支持杂剧和散曲,首先要谈到的是提高教坊的品秩,以及在撰写《宋史》时为俗乐和教坊所做的辩护。

  教坊是封建时代管理宫廷俗乐的官署。其职能是管理祭祀时所用雅乐以外的音乐、舞蹈、百戏等等之教习、排练、演出等事务。教坊之制始设于唐代。据《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唐代教坊以五品的“中官为教坊使”,比较太乐署令只是从七品要高出许多。这说明,唐代比较重视为宫廷服务的俗乐。根据《宋史》记载,可以看出教坊在宋代要比唐代地位低,而且经常廢置。

  高宗建炎初(1127—1130),省教坊。绍兴十四年(1144)复置,凡乐工四百六十人,以内侍钤辖。绍兴末(—1162)复省。孝宗隆兴二年天申节,将用乐上寿,……大臣皆言:“临时点集,不必置教坊。”上曰:“善。”乾道(1165—)后,北使每岁两至,亦用乐(可见“乐”确实具有沟通不同文化的作用—引者),但呼市人使之,不置教坊,……(23)

  据《明史》中的有关记载可以知道,明代的教坊司只有正九品,与所管礼部尚书的正二品相比较,确实是十分的低微了。(24)经过比较证实,元代的教坊司在品秩上要高于唐、宋、明诸代。《元史•百官志》中的如下记载,是很能说明问题的:

  教坊司,秩从五品。掌承应乐人及管领兴和等署五百户。中统二年始置。至元十二年,陞正五品,十七年,改提点教坊司,隶宣徽院,秩正四品。二十五年,隶礼部。大德八年,陞正三品。延祐七年,复正四品。达鲁花赤一员,正四品;大使三员,正四品:……(25)

  元代礼部尚书仅“正三品”,管理承应乐人的教坊司,在大德时也达到正三品。可见元廷对管理俗乐的教坊,其重视程度确实不一般。元代教坊的品秩高于此前此后的唐、宋、明、清诸朝代,这说明元代的蒙古统治者,要比此前此后的诸朝代更为重视俗乐。

  如果对《元史》中的有关记载做进一步的分析,还可以发现在元代,教坊司的品秩高低,前后是有较大不同的。教坊司品秩逐步走高的时期,对应着元曲的繁荣时期;教坊司品秩由高向低的时期,对应着元曲的衰落时期。大德年间(1297——1307),是元曲最为鼎盛的时期。也是在大德时期,教坊司陞到正三品。从大德之后,元曲开始走向衰落,教坊司的品秩,也被降低到正四品。教坊司虽然不直接管理社会上的戏剧和散曲演出,但是其升升降降,却与社会上戏剧和散曲的兴衰存在着共振关系。这种共振关系说明,作为文学艺术接受群体新成员的元代蒙古统治者,其好恶的变化对元曲的兴衰产生着重大影响。

  在元代之前的宋代,意识形态斗争十分尖锐。文学艺术的“雅”与“俗”,宫廷中太常和教坊的关系,也成为争论不休的问题。据脱脱主持编撰的《宋史•乐志•教坊》记载说:“洞晓音律,每禁中度曲,以赐教坊”的宋仁宗,“尝问辅臣以古今乐之异同”,一位大臣对他说:“古乐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鬼神,而听者莫不和说。今乐则不然,徒虞人耳目而荡人心志。自昔人君流连荒亡者,莫不繇此。”(26)这话明显包含对仁宗的批评。 仁宗虽然贵为君主,却不敢申明自己的所好,只能敷衍对方的批评。由此可见,在当时反对“今乐”即俗乐和教坊的正统观念,确实具有强大的市场。

  对宋人批评“今乐”,元代的史家做出反驳,说:

  世号太常为雅乐,而未尝施于宴享,岂以正声为不美听哉!夫乐者,乐也,其道虽微妙难知,至于奏之而使人悦豫和平,则不待知音而后能也。今太常乐……类皆仿古,逮振作之,则听者不知为乐而观者厌焉,古乐岂真若此哉!孔子曰“恶郑声”,恐其乱雅。乱之云者,似是而非也。……(27)

  《宋史》撰写者还借“蜀人房庶”之口说:“世所谓雅乐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岂尽为淫声哉!”这些话,借写史之机,实际上在为元代蒙古统治者热心俗乐的政策进行辩护。

  元曲的繁荣,离不开乐人即曲艺艺人。元代蒙古统治者十分重视乐人的工作。元世祖忽必烈时代,通过各种方式扩大乐人的队伍。至元十一年(1274),降旨“增选乐工八百人,隶教坊司。”(28)至元二十二年(1285),正是元代杂剧和散曲走向鼎盛的时期,元廷在平定江南后,下诏“徙江南乐工八百家于京师。”(29)这些举措对元曲的繁荣产生了重大影响。

  封建时代的中原有歧视曲艺艺人的传统。其突出表现之一,便是视曲艺女艺人为卖淫的娼妓。唐崔令钦撰写的《教坊记》,就包含这样的内容。在元代之后的明代,对曲艺艺人即乐人的歧视是最为明确的。在乐人服饰方面,明代明确规定了与民众的区别:

  教坊司冠服。洪武三年定。教坊司乐艺,青卍字顶巾,系红绿褡膊。乐妓,明角冠,皂褙子,不许与民妻同。……教坊司伶人,常服绿色巾,以别士庶之服。乐人皆戴鼓吹冠,……教坊司妇人,不许戴冠,穿褙子。……(30)

  明人徐复祚的《曲论•附录》中,也记载了明代对曲艺艺人的歧视:“国初之制,伶人常戴绿头巾,腰系红褡膊,足穿布毛猪皮靴,不容街中走,止于道旁左右行。乐妇布皂冠,不许金银首饰。身穿皂背子,不许锦绣衣服。”(31)

  元代有几位身份比较特殊的曲作家,如赵敬夫、张国宾等。其中,赵敬夫,“彰德人,教坊色长”,著有《宦门子弟错立身》等杂剧。张国宾,“大都人,……教坊勾长”,著有《薛仁贵衣锦还乡》等杂剧。在锺嗣成《录鬼簿》中,他们被收录在“前辈已死名公才人,有所编传奇行于世者”目下。关汉卿、马致远、王实甫等著名曲作家也收录在该目之下。后来,贾仲明作《录鬼簿续编》时,还为他们补写挽词。其中,赵敬夫的挽词是:“教坊色长有学规,文敬超群众所推,乐星谪降来彰德。……”(32)从锺嗣成到贾仲明,都没有因为赵敬夫和张国宾属于教坊中人物,将他们列入另册。这说明,在对待教坊艺人方面,元代社会风气是比较宽容的。到明代时,赵敬夫和张国宾被视为“娼夫”。在朱权的《太和正音谱》中,专门立出“娼夫不入群英四人”这第十一本,以示对他们的歧视。书中说:“子昂赵先生曰:‘娼夫之词,名曰“绿巾词”’。其词虽有切者,亦不可以乐府称也,故入于娼夫之列。”(33)作者还编造他们的名字是“讹传”的谎话,再次践踏他们的人格。朱权系明太祖朱元璋的第十六子,是一位政治上不得志,文化上涉猎很广的学者式人物。他本人与赵敬夫、张国宾这样的教坊中人物,大约不会有什么特殊的恩怨。他在自己的作品中,表现出对赵敬夫和张国宾等人的如此仇视,应该主要出自中原封建传统观念。

  在蒙古游牧文化史上,不曾有过如同中原封建时代那样沉重的歧视曲艺艺人的传统。对待女艺人与卖淫娼妓,经常表现出有所区别,是元代蒙古统治者在观念上,与中原封建传统文化之间的重要不同(34)。在延祐元年(1314)十二月,关于各类人们的服饰,降旨“内外百司大小官吏、君民诸色人等”时,就“乐人”与“娼家”的服装,曾经分别做出有别的规定:

  一,诸乐艺人等服用与庶人同,凡承应粧扮之物不拘上例。

  一,娼家出入止服皂褙子,不得乘坐车马,余依旧例。(35)

  规定“诸乐艺人等服用与庶人同”,说明元代在服饰上不包含对乐人特别歧视的内容。但是,对卖淫娼妓的歧视是十分明确的。在此前的至元八年(1271),中书省有如下规定:

  娼妓之家多与管员士庶同着衣服,不分贵贱。拟将娼妓各分等第,穿皂衫子,戴角冠儿,娼妓之家长亲属裹青头巾,妇女紫抹子,俱要各各常穿戴。(36)

  将这个规定与明代的服饰规定作比较,可以发现明代规定的曲艺艺人的服饰,大致就是元代规定的卖淫娼妓的服饰。从至元八年的这个规定和延祐元年关于各色人等的服饰规定,可以确认在元代经常性政策中,“乐人”与“娼妓”及“娼妓之家”是不同的社会群体。

  元代蒙古统治者为了发展戏曲曲艺艺术,以满足自己娱乐活动需要,还制定保护女艺人婚姻的政策。至元十五年(1278),管理乐人的中书省宣徽院曾经呈文说:“官豪富势之家强将成名善歌舞桩扮堪以承应乐人妇女,暗地捏合媒证娶为妻妾,虑恐失误当番承应,……”朝廷接到呈文后,降旨说:“是承应乐人呵,一般骨头成亲乐人内匹配者,其余官人、富户休强娶要。”(37)这道圣旨明确规定,富豪权势不得强娶承应艺人妇女为妻。至大四年(1311),又降旨说:“辛哈思的为娶了乐人做媳妇的上头,他的性命落后了也。今后乐人只娶乐人者,咱每根底近行的人每,并官人每,其余人每,若娶乐人做媳妇呵,要了罪过,听离了者。么道圣旨了也。”(38)这道圣旨说,一位名唤辛哈思的人因为娶乐人,获罪被处死刑。

  《元典章•户部四》“乐人婚”载至元三十年“圣旨”中说:“么道奏呵,那般者省官人每根底说了,别个人根底休聘与者。他每自己其间里聘者,生得好女孩儿呵。”由这道“圣旨”可知,当时的蒙古统治者保护乐人婚姻,包括让他们生“好女孩儿”,培养出新一代艺人,进一步繁荣戏曲曲艺的目标。

  当然,元代统治者对曲艺艺人的政策是存在矛盾的。一方面,给予艺人宽容的政策,将曲艺艺人与庶民等同,不认为女艺人是卖淫娼妓,另一方面也有歧视曲艺艺人的政策。皇庆二年(1313)开科举,在不许应试的人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倡优之家及患廢疾,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39)至元五年(1339)元惠宗时,也有这样的禁令:“禁倡优盛服,许男子裹青巾,妇女服紫衣,不许戴笠、乘马。”(40)这里所说“倡优”,是中国古代对歌舞艺人的传统称呼,在这同时后来也称呼卖淫娼妓。将“倡优”与“犯十恶奸盗之人”等同,其中大约也包含对曲艺艺人的歧视。(41)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截然不同的政策呢?这主要是政策的具体制定者不同,政策形成的具体环境和时间不同。在元代统治阶层中,存在既互相依存,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文化集团。其一是在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蒙古游牧文化集团,其二是在政治上处于辅助地位的汉族农耕文化集团。研究《大元通制条格》,可以发现元代统治阶层中的这两个不同文化集团,在对待中原封建传统观念上,意见并非总是相同的。

  作为中国古代的一部法律书,《大元通制条格》有一个极为特殊之处,是行文在语言上的不统一。书中有大量元代蒙古语的汉语直译和硬译。这些由蒙古语直译和硬译过来的法律条文,在语法方面存在蒙古语的痕迹,阅读时拗口蹩脚,自然不会出自精通汉族文化的儒者。

  比较《大元通制条格》的有关部分,可以说那些有悖中原封建传统观念的政策,多数是出自蒙古游牧文化集团,那些坚持中原封建传统观念的政策,多数是出自汉族农耕文化集团。大多数内地出身的汉族官员,恪守中原封建传统观念,对杂剧和散曲不取支持态度,这是很容易理解的。蒙古统治者中的多数人尚武轻文,不熟悉内地文化传统,不知道意识形态在巩固政权中的意义。他们从蒙古游牧文化传统出发,主要根据自己的欣赏需求支持散曲和杂剧,在对待曲艺艺人的态度上有别中原封建传统观念,这同样是不难理解的。(42)

  如同任何创造性劳动,文学艺术的繁荣,离不开思想自由活动的空间。元代在蒙古游牧文化影响之下,中原封建传统思想受到巨大冲击,从而出现了一个相对自由的思想活动空间。这是在元代,俗文学能够取代雅文学,成为中国文学结构主体的重要原因。

  从《大元通制条格》、《元典章》以及《元史》等书中,可以发现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异,元代蒙古统治者曾经从许多方面,对中原封建传统观念造成冲击。

  例如,宋代将“孝”推到极端,甚至提倡“毁体行孝”。在《宋史》中就有如下记载:

  刘孝忠,并州太原人。母病经三年,孝忠割股肉、断左乳以食母;母病心痛剧,孝忠然火掌中,代母受痛。……开宝二年,太祖亲征太原,召见慰谕。

  王翰,母丧明,翰自抉右目睛补之,……谆化中,并下召赐粟帛。(43)

  元代蒙古统治者将宋代嘉奖的“毁体行孝”,称之为“非理行孝”,多次下令禁止:

  至元三年(1266)十月,中书省左三部呈:上都路梁重兴为母病割肝行孝,合依旧例,诸为祖父母、父母、伯、叔、姑、兄、姊、舅姑割肝剜眼割臂脔胸之类,并行禁断。(44)

  宋代提倡的“刲股割肝”和“赤身卧冰”等行孝方式,在中国古代是受儒家赞赏的。过去有一本名为《二十四孝》的影响很大的书,就有“卖身葬父”、“为母埋儿”、“卧冰求鲤”等颇为极端的故事。在中国古代的伦理政治理论中,事父以孝和事君以忠,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封建统治者倡导这类愚昧的“毁体行孝”,目的是要人们愚昧的忠于封建君主和恪守封建传统观念。元代蒙古统治者,从游牧文化传统出发,禁止这类“非理行孝”,客观上对中原封建传统观念造成冲击,具有倡导新观念的意义。

  再如,从游牧民族喜爱儿童和缺乏浓厚贞洁观念的传统出发,元代法令规定倡女怀孕不许堕胎,“奸生男女”也有生存权力,这应该是一些包含着人道精神的政策:

  诸倡女孕,勒令堕胎者,犯人坐罪,倡放为良。(45)

  诸奸生男女,男随父,女随母。(46)

  此外,对在中原封建时代男尊女卑观念支配下,一些人们的“女多淹死”现象(47),对中原封建时代在治罪量刑中,株连九族,斩草除根的做法(48),对丧事中的迷信铺张活动(49),以及指腹婚等等(50),元代蒙古统治者从蒙古游牧文化传统出发,也严加禁止。

  元代蒙古统治者在冲击中原封建传统观念的同时,推行一条比较宽容的政治和文化政策。元代是一个民族众多,地域广大的国家。元代的行政版图,在中原之外,还包括了西藏、东北、内外蒙古和西域等广大区域。众多民族统一在一个国家,使元代成为多种宗教信仰并行,多元文化共存的时代。这特殊的环境,加之蒙古族尚武轻文的传统,规定元代蒙古统治者,在意识形态方面只能采取相对宽容的政策,允许各地区人们的宗教信仰之自由,允许不同民族在风俗习惯上各行其是。还在成吉思汗时代,已经确定对各宗教一视同仁的政策。(51)蒙古族在入主中原之前,还处于各部落自行其是,以习惯法论断民间纠纷,没有文字法律的时代。这决定蒙古族入主中原后,推行了一条宽刑法的路线(52)。与宋代和明代相比,称元代是一个无文字狱的朝代,一个宽刑法的朝代,一个比较淡化意识形态的朝代,大约是符合实际的明代的曲论家朱权曾说:“盖杂剧者,太平之盛事,非太平则无以出。”这在客观上既指出了元曲繁荣的社会原因,又肯定了元曲繁荣的时代,是一个蒸蒸日上的太平盛世。朱权还“新定府体一十五家”,说有一种“盛元体”,又曰“不讳体”。其特点是“快然有雍熙之治,字句皆无忌惮。”(53)朱权的意思是,元代作曲是比较自由无拘束的,而且这自由无拘束的创作环境,乃是源于元代中国的浩然博大气象和元代统治者的自信与开放精神。王实甫的《西厢记》,关汉卿的《窦娥冤》,大约就是这“不讳体”中的杰作。

  还在很早以前,已经有研究者指出,元曲的最为繁荣,不是在蒙古统治者已经接受汉族文化影响较深的元代后期,也不是与之较为接近的元代中期,而是入主中原的初期,即正在接受汉族文化影响的初始阶段。(54)这三个不同时期,蒙古游牧文化与汉族农耕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存在明显差别的。元初,蒙古游牧文化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一方面勇于接受汉族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因为它的蒸蒸日上,能够给予汉族文化以巨大的影响。但是,随着元朝蒙古统治者重蹈中国历代统治者的覆辙,他们原来所秉赋的游牧文化精神中的积极因素也逐渐消失,从而不可能再给予中原文化以积极影响。于是,由两种文化交融所造成的元曲的空前繁荣景象,也随着历史的变化而不复存在。元曲之随着蒙古游牧文化的兴衰而兴衰,这个现象说明,蒙古游牧文化对元曲影响之巨大。

  对创作自由的追求和赞美,对华夷一体的认同,对元初中国浩然博大气象的感奋,是促成元曲家艺术灵感的主要原因,也是元曲创作繁荣的直接动力。王和卿创作于中统年间的《醉中天•咏大蝴蝶》,也可以认为是元初那些冲破中原封建传统观念束缚,欣然于文学创作自由精神的文人自我画像:

  蝉破庄周梦,两翅驾东风。三百座名园一采个空。难道风流种,諕杀寻芳的蜜蜂。轻轻的飞动,把卖花人扇过桥东。(55)

  王和卿这首《醉中天•咏大蝴蝶》中所抒发的,正是长期受到封建传统观念压抑的文人,突破封建传统观念束缚后的喜悦而轻松的心情。《庄子•齐物论》中有梦中化蝶的寓言故事。在梦中,庄子变化为蝴蝶,自由飞翔,醒来后发现自己还是庄子。于是提出一个相对主义命题:“不知周之梦为蝴蝶舆,蝴蝶之梦为周舆?”庄子是中国古代著名思想家。《咏大蝴蝶》这首曲,在内容和表现手法上,包括援引“庄周梦蝶”的典故,都带有一些调侃味道。但是,不是调侃普通人,也不是调侃普通事,调侃的是庄子这个大人物,调侃的是中原封建时代,有漫长历史的传统观念。“蝉破庄周梦,两翅驾东风”,这是说庄子当初,将大蝴蝶“囚禁”在自己的梦中,使大蝴蝶不能自由飞翔,现在大蝴蝶终于冲破了庄子这位大人物设置的藩篱,得到了自由飞翔的权力。这当然是一件令人振奋的千古奇事。那末,在这之后,大蝴蝶做了什么呢?一言以蔽之,做的全是封建传统观念不允许做的事。可以说,这只大蝴蝶真是恣意纵横的飞翔,全然没有“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56)的顾忌。而且,这只冲破“庄周梦”的大蝴碟,有了不起的力量,不惧怕任何势力,也能够冲垮任何阻碍。在自然界,蝴蝶是最常见的飞虫。多彩的蝴蝶很容易引起人们的遐想,常常用来比喻美丽、善良却又文弱和难以持久的事物,或者偶尔用来调侃放浪行为。但是,从古到今大约很少有谁,像这样从冲破牢笼和赞美力量的角度作关于蝴蝶的文章。据说,这是王和卿在中统年间,在大都市看到一只自由飞翔的大蝴蝶,突发奇想的作品。但是,正因为这是偶然突发奇想所得,所以才能在好似不介意中,更加深刻地展示出隐藏在作者潜意识中的心灵感触,也即揭示出事物的内在本质。这首《咏大蝴蝶》,也可以认为是元初,一批冲破封建传统观念束缚的文人的自我画像。这是他们的心态,他们的感觉,他们的愿望的间接表达。尽管这首《咏大蝴蝶》在表现手法上的调侃味道,使它失去了一些历史厚重感,但大蝴蝶那奔放的生命活力,那昂扬向上的精神,那对自由的向往和追求,那摆脱牢笼后的兴奋与欢乐,那“轻轻飞动”,就足以“把卖花人扇过桥东”的力量,同样也可以认为是元初中国时代精神的体现。

  谈起元代文化风貌,特别值得注意的还有夏庭芝的《青楼集》。将《青楼记》与《教坊记》做比较,可以发现二者在文化观念方面的明显差别。唐崔令钦撰写的《教坊记》,在关于坊中艺人的记载中,多有视为淫乱发端的鄙薄。如善歌的“裴大娘”与“长人赵解愁私通”,企图谋杀丈夫“侯氏”,以及由苏五奴妻张四娘的卖淫,“呼鬻妻者为‘五奴’” 等等(57)。《青楼记》不是完全摆脱了中原封建传统观念的束缚。但作者受到时代精神的熏染,主要是从赞誉和欣赏角度出发,记载了元代一百多位戏曲曲艺女艺人的生活往事。作者将她们描写的楚楚动人,如同灿烂的群星。在中国古代,还没有哪一部著作,像《青楼集》这样从美的角度,将被封建传统观念诬蔑为淫娼者的戏曲曲艺女艺人,记载的如此有魅力,如此充满生命活力。毫无疑问,正是蒙古游牧文化影响下的元代文化自由精神,为出现《青楼记》这样的著作提供了必要条件。

  王国维称赞“元曲为中国最自然之文学”,这使人们很容易想到他关于清代满族作家纳兰性德的评价。也是在《人间词话》这本书中,王国维说:“纳兰容若以自然之眼观物,以自然之笔写情。此由初入中原,未染汉人风气,故能真切如此。”(58)这里所谓“汉人风气”,也即中原封建时代的传统观念。王国维认为,纳兰性德成为著名词家,“以自然之眼观物,以自然之笔写情”,也即写出“自然”之作品,是因为他初入中原,“未染汉人风气”,亦即未受到中原封建传统观念的深刻熏染。元代曲作家多数是中原人。他们能够创作出“最自然之文学”,当然不能归结为初入中原和“未染汉人风气”。但是,是否可以归结为初到中原的蒙古游牧文化,为他们送来了中原以外的“风气”,淡薄他们思想中的封建传统观念熏染,使他们有了类同纳兰性德的情景呢?王国维还说,元曲作家为了能够“摹写其胸中之感想,与时代之情状”,在创作过程中可以突破封建传统思想和以往写作方法的束缚,达到“关目之拙劣,所不问也;思想之卑陋,所不讳也;人物之矛盾,所不顾也”(59)的境地。他认为,这是元曲家创作出“最自然之文学”的重要原因。应该说,王国维这话,也间接地肯定了元代文学创作的自由精神。

 

注释:
(1)在历史上,中国各民族文学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平衡状态。自炎黄之后,汉族在经济和文化方面,长期先进于周边的少数民族。因此,这里所谓中国文学发展史不同阶段的划分,也以汉族文学的状况为基本标志。
(2)当然,具体文学作品的划分为“雅”与“俗”,并不具有绝对的性质。在历史上,许多被奉为雅文学典范的作品,最初产生于民间的口头。有一些雅文学的样式,最初也产生于俗文学。如宋词,最初起源于歌唱的俗曲。后来经过文人的“雅”化,才成为雅文学队伍中的成员。所以,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说:“词至李后主而眼界始大,感慨遂深,遂变伶工之词而为士大夫之词。”
(3)《中国俗文学史》,上海书店1984年重印本,第1-2页。
(4)《胡适学术文集•新文学运动》,姜义华主编,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5页。
(5)《书•舜典》:“诗言志,歌咏言,声依咏,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荀子•儒效》:
(6)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也说:“叔本华曰:‘抒情诗,少年之作也。叙事诗及戏曲,壮年之作也。’余谓:抒情诗,国民幼稚时代之作也。叙事诗,国民盛壮时代之作也。”江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王国维学术经典集》,第323-324页。
(7)《宋元戏曲史》,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112页。
(8)明•王骥德《曲律》,《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四),中国戏曲出版社1959年版,第150页。
(9)《曲律》,《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四),第154页。
(10)《中国俗文学史》,第8页。
(11)这与人们无法欣赏自己不懂的语言艺术如小说等等,却可以聆听不同民族的歌曲,观看不同民族的舞蹈,是同一个道理。
(12)《汤显祖戏曲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443页。
(13)《南村辍耕錄•白翎雀》云:“白翎雀者,国朝教坊大曲也。始甚雍容和缓,终则急躁繁促,殊无有余不尽之意,窃尝病焉。后见陈云峤先生云:‘白翎雀生于乌桓朔漠之地,雌雄和鸣,自得其乐。世皇因命伶人硕德闾制曲以名之。曲成,上曰:“何其未有怨怒哀嫠之音乎?”时谱已传矣,故至今卒莫能改。’会稽张思廉宪作歌以咏之曰:‘真人一统开正朔,马上鞮鞍手亲作。教坊国手硕德闾,传得开基太平乐。……’”(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8页)元世祖忽必烈参与元代制曲活动的这个记载,一方面说明“曲”在元代的具有广阔接受群体,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元代蒙古族对元曲的喜爱。
(14)《元明戏曲中的蒙古语》,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年版。
(15)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第十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3页。
(16)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第六卷,第146页。
(17)《南词叙录》,见《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三),第240-241页。
(18) 《南村辍耕錄•乐曲》,列出“哈八儿图、口温、也葛倘兀、畏兀儿、闵古里”等数十首“胡曲”。这些不同于汉族曲调的“胡曲”,被吸收到元曲中,应该也包含适应接受群体结构变化的意义。
(19)《曲藻》,《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四),第25、27页。
(20)《五十年来中国之文学》,见《胡适学术文集•新文学运动》,第148页。
(21)《大元通制條格》,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
(22)《宋元戏曲史》,第67页。
(23)《宋史•卷一百四十二•乐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359页。
(24)《明史•卷七十四•职官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18页。
(25)《元史•卷八十五•百官志》,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139页。
(26)《宋史•卷一百四十二•乐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356—3357页。
(27)《宋史•卷一百四十二•乐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357页。
(28)《元史•卷八•世祖本纪》,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58页。
(29)《元史•卷十三•世祖本纪》,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72页。
(30)《明史•卷十三•舆服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54页。
(31)《曲论•附录》,见《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四),第243页。
(32)《録鬼簿》,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8—29页;《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一),第113页。
(33) 《太和正音谱》,见《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三),第44页
(34) 在蒙古游牧文化史上,对非婚姻两性关系持宽容态度,没有依靠卖淫维持生计的特殊社会群体。在古代蒙古语中,也没有“卖淫”、“娼妓”等词汇。
(35)《大元通制條格》,第141-142。
(36)《大元通制條格》,第142。
(37)《大元通制條格》,第44页。
(38)《大元通制條格》第44页。
(39)《大元通制條格》第78页。
(40)《元史•卷三十九•顺帝本纪》。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853页。
(41)“倡伎”与“娼妓”,在中国古代是同义词,都可以用来既指歌舞杂戏艺人,又指卖淫女子。“倡优”在指歌舞杂戏艺人的同时,又是娼妓与优伶之合称。而且,在中国封建时代,一些歌舞杂戏女艺人也兼卖淫活动,许多卖淫女子也有歌舞技艺。这些因素,增加了分析元代相关政策中特定内容的难度。
(42)《续资治通鉴•元纪十六•仁宗皇庆二年(1313)》记载说:“教坊使曹耀珠(旧作“咬住”,今改),得幸,命为礼部尚书。张珪谏曰:‘伶人为大宗伯,何以示后世?’帝曰:‘姑听其至部而去之。’珪力言不可,乃止。”这节文字至少可以说明如下两点:其一,元代对曲艺艺人是比较宽松的;其二,元朝统治阶层中的蒙古游牧文化集团,与汉族农耕文化集团之间,在对待曲艺艺人方面,确实存在差别。
(43)《宋史•卷四百五十六•孝义列传》,中华书局版第13387-13388。
(44)《大元通制条格》,第290页。
(45)《元史•卷五十一•刑法志》,中华书局版第2644页。
(46)《元史•卷五十二•刑法志》,中华书局版第2654页。
(47)《大元通制条格》,第66页。
(48)《元史•卷五十一•刑法志》、《元史•卷五十二•刑法志》,中华书局版第2631页、第2651页。
(49)《元史•卷五十三•刑法志》,中华书局版第2682页。
(50)《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影印版,第1141页。
(51)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上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9页,说成吉思汗对宗教的态度:“因为不信奉宗教,不崇奉教义,所以,他没有偏见,不舍一种而取另一种,也不尊此而抑彼;不如说,他尊敬的是各教中有学识的、虔诚的人……。他一面优礼相待穆斯林,一面极为敬重基督徒和偶像教徒。” (52)《元史•卷五十一•刑法志》:“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 中华书局版第2604页。
(53)《太和正音谱》,见《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三),第43页,第13页。
(54)王国维将元杂剧分为三个时期,即“一,蒙古时代。此自太宗取中原以后,至至元一统之初。……二,一统时代。则自至元后至至顺间,……三,至正时代。”王国维认为,“此三期,以第一期之作者为最盛,其著作存者亦多,元剧之杰作,大抵出于期中。”见《宋元戏曲史》第64页。
(55) 隋树森《全元散曲》,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41页。
(56)《论语•颜渊》。
(57)《教坊记》,见《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一),第12—13页
(58)《人间词话》,见《王国维学术经典集》,第351页。
(59)《宋元戏曲史》,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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